給付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3年度,479號
GSEV,93,岡簡,479,200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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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即詹欣融、乙○○等三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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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