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即詹欣融、乙○○等三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龔 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