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3年度,202號
GSEV,93,岡簡,202,2004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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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右原告與被告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
玖元,惟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尚有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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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