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簡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右原告與被告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
玖元,惟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尚有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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