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93年度,720號
GSEV,93,岡小,720,200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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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岡小字第七二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即陳慧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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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