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3年度,991號
SLEV,93,士簡,991,2004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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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九九一號
  原   告 戊○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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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度士簡字第九九一號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餘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分別自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至九月間,向原告訂購商品,扣除銷貨退回部 分貨款金額後,尚積欠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七元貨款,迄今未繳;又被告曾簽發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以清償對原告之其他貨款債務,詎屆期提示均不獲兌現, 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分別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貨款二萬五 千七百七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票款二十四萬四千三百三 十四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 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同條第三項前段復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上開第一項之規定。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 提出相符之出貨單、商品驗收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為證,且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受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在 卷足憑,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參諸上開條文規 定,應視同被告自認,因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 約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七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 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 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 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票款,及 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付款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亦應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按修正後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附表:(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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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付 款 人│ 票 面 │ 支 票 │ 發 票 │ 提 示 │
  │ │     │ 金 額 │ 號 碼 │ 日 期 │ 年月日 │
  ├──┼─────┼─────┼─────┼─────┼─────┤
  │一 │合作金庫銀│一萬四千九│DR0000000 │九十二年十│九十二年十│
  │ │行延平分行│百零二元 │     │二月五日 │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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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同右 │七萬九千八│DR0000000 │九十二年十│九十二年十│
  │ │ │百八十二元│ │二月五日 │二月五日 │
  ├──┼─────┼─────┼─────┼─────┼─────┤
  │三 │同右 │十一萬一千│DR0000000 │九十二年十│九十二年十│
  │ │ │三百一十三│     │二月十二日│二月十二日│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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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同右 │四千七百二│DR0000000 │九十二年十│九十二年十│
  │ │ │十七元 │     │二月三十一│二月三十一│
│ │ │ │ │日 │日 │
  ├──┼─────┼─────┼─────┼─────┼─────┤
  │五 │同右 │二萬七千九│DR0000000 │九十二年十│九十二年十│
  │ │ │百一十七元│ │二月三十一│二月三十一│
│ │ │ │ │日 │日 │
  ├──┼─────┼─────┼─────┼─────┼─────┤
  │六 │同右 │五千五百九│DR0000000 │九十三年一│九十三年一│
  │ │ │十三元 │ │月十六日 │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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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