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三九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庚○○
被 告 乙○○即甲○工程行
丁○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哲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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