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揚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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