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93年度,1690號
SLEM,93,士交簡,1690,200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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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交簡字第一六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德修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0六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周德修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哲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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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