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牛家彥即牛勇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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