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93年度,235號
OLEV,93,員小,235,2004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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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員小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顏雅如
        羅村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路三四巷十六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年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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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