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訴訟代理人 唐全中
林晉校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零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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