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住台北市○○區○○路一四六號十一樓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貳拾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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