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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3年度,993號
CLEV,93,壢小,993,200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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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九九三號
  原   告 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沈艷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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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