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3年度,1025號
CLEV,93,壢小,1025,200410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О二五號
  原   告 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阮承皓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