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3年度,1019號
CLEV,93,壢小,1019,200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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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О一九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庚○○
  送達代收人 辛○○
  被   告 己○○
        丁○○
        丙○○
  兼右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戊○○於就讀輔仁大學期間,邀同訴外人黃陳桂美為連帶保證人 ,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向伊辦理就學貸款(借款金額、約定利息詳如附表所示 ),約定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常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每筆分二期,每滿六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倘不依期償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 期利息外,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戊○○於八十八年六月 畢業後,並未依約償還借款,而黃陳桂美於本件借款後死亡,被告己○○、丁○ ○、丙○○戊○○為其繼承人,渠等既未為拋棄或限定繼承,自應就系爭款項 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在申請就學貸款時,是約定伊退伍後一年才開始還款,即在九十三年 七月一日伊才應該開始還款,本件清償日期有誤,其主張之利息起算日、違約金 亦有違誤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戊○○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向伊貸得各該款項並約定利息,邀黃 陳桂美為連帶保證人,黃陳桂美嗣後死亡,繼承人為被告己○○丁○○、丙○ ○、戊○○,渠等並未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系爭款項迄今尚未清償等情,為兩造 所不爭,並經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助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法庭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函等為證。本件原告主張系 爭借款償還日期是以被告戊○○學業完成(八十八年六月)後滿一年之日起(即 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每滿六個月(即九十年一月一日)為一期平均攤還,被告 則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依前揭放款借據第二條第一款「本借款之本金,借用人應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



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分兩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之。借用 人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隨即服兵役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貴行申請延至最後 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兩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之 」。可知系爭借款償還日原則是以被告戊○○完成大學學業之後滿一年之日起 算,則被告前揭所述兩造約定在被告戊○○服役完畢後滿一年之日償還云云, 顯屬無據。
㈡原告主張被告戊○○完成大學學業之日為八十八年六月,此為被告戊○○於本 院調解程序時所不爭。則被告抗辯償還期日是以被告戊○○服役完畢後滿一年 之日,按上開約定,既須檢附證明文件向原告申請延期,此部分經原告同意之 事實,自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而被告此部分抗辯延期償還之事,不僅為原告 所否認,且依被告戊○○就此於本院調解程序時所述:(畢業後有無向銀行聲 請延期?)伊沒有印象等語。可見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並未能積極舉證以實其 說,自難憑信。
四、綜上所述,系爭借款償還期限自應以原告所主張即八十九年七月一日為可採。依 放款借據第三條「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而系爭 借款到期迄今均未獲清償,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戊○○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借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黃陳桂美 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黃陳桂美死亡,被告己○○丁○○丙○○既為其 繼承人,自應繼承黃陳桂美此部分之債務,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己○○丁○○丙○○應連帶給付,亦屬有據。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在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 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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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