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施舒雅美容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田尋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孟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美惠
一、債務人曾孟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
曾孟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美惠向債權人
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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