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勞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丁○○○○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鍚文新臺幣貳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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