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3年度,1377號
FSEV,93,鳳簡,1377,200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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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三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國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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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