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3年度,738號
KSEV,93,雄補,738,200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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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七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鍵
一、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地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壹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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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