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068號
再 抗告 人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
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本件相對人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對訴外人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LDK公司)有貨款債權美金1,224萬3,451.3元,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作成仲裁判斷,聲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4年度仲許字第3號裁定認可後,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聲請就LDK 公司對再抗告人之貨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核發扣押命令。再抗告人以LDK 公司對其無債權為由聲明異議。相對人遂向苗栗地院訴請確認系爭債權於新臺幣500 萬元之範圍內存在。經該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事件受理後,再抗告人以LDK公司於104年11月17日經大陸地區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余破字第4-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宣告重整,經該公司聲請新竹地院裁定認可,由原法院105 年度非抗字第117號受理(下稱第117號事件),尚未確定為由,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系爭裁定認可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苗栗地院乃裁定於第117 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系爭裁定宣告LDK公司重整,且認可該裁定之第117號事件仍未確定,固有民事裁定及另案影卷可稽,然本件訴訟為系爭債權有無爭執,系爭裁定是否認可,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為公司法第294 條所明定。縱系爭裁定經認可,亦僅生本件訴訟是否當然停止之問題,與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無涉,自無依該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之餘地
,因以裁定廢棄苗栗地院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違誤。再抗告意旨,仍以第117 號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云云,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