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3年度,97號
FYEV,93,豐補,97,200411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補字第九七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孫敬明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乙○○損害賠償事件,因有左列事項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未逾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