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3年度,574號
FYEV,93,豐簡,574,200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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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九十三年豐簡附民字第一三號)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六日二十二時左右,在台中市○ 區○○街與博館三街口,偷走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A8─5791號小貨車一 輛,並將上開車輛內所有生財器具(原告駕該車販售蒸餃、小籠湯包等)全部 偷走,後來雖然找回車輛,但其上之生財器具及車斗等均未交還,且造成原告 有二十八天(自八月六日起至車輛修復完成之九月三日止)無法營業,依法被 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按原告遭被告偷走之物品,其回復原狀之費用為七萬零 八百五十元,至於營業損失部分,原告主張按基本工資每月一萬五千八百四十 元計算,其損害額即為一萬四千七百八十四元,合計為八萬五千六百三十四元 應由被告賠償,為此訴請被告如數賠償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侵權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二0二四號)影本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 院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五八九號竊盜案件全卷核對無誤,被告復未爭執,自可 信其主張為真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有為上開侵權行為, 自有賠償之義務。至於損害額部分,業據其提出金龍實業社貨品交運單影本一件、估價單影本一件、誠昌汽車電機冷氣行車輛委修單影本二件為證,被告復 未爭執,則關於貨損七萬零八百五十元部分,應屬合理,又原告係以小貨車載 運蒸餃、小籠湯包等沿街販售為業,其自九十三年八月六日遭竊時起至同年九 月三日其車輛修復完畢止,均無法利用該車輛營業等情,有其提出之照片二張 及金龍實業社貨品交運單影本一件,應可採信,則其主張其有營業損失,亦有 信為真實,至於此部分之損害額,其主張以基本工資計算為之,本院參酌現今



之國民年平均所得及一般消費水準,認為其以基本工資作為計算損害數額之標 準,應符常情而可採信,故其其主張此部分受有損害一萬四千七百八十四元, 亦應採信。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額合計為八萬五千六百三十四元。(三)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八萬五千六百三 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係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未支出依法應由當事人 負擔之訴訟費用,爰不就此部分為判決之宣示,併予敘明。(五)本件就被告敗訴部分,係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之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就此 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三條之三、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李國增
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提 出於第一審法院。
四、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之規定,預納裁判費,關於上訴裁判費計算式為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為一千五 百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為每萬元一百六十五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為每萬元一百四十八點五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為每萬元一百三十二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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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