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3年度,554號
FYEV,93,豐簡,554,20041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字第五五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邢俊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