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附民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住台中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國 增
法 官 簡 賢 坤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