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附民字,93年度,10號
FYEM,93,豐簡附民,10,200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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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豐簡附民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住台中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國 增
                        法 官 簡 賢 坤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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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