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簡字,93年度,308號
HUEM,93,虎簡,308,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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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發查偵
字第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行之「劉醇炯」應更正為「劉醇烱」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 世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 秀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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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