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二張,因不慎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被盜,前經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九六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二張均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已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珮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附表: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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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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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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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文達 │中華商業銀行大│000000000│柒仟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AN0二九三四二│ │
│ │ │順分行 │二三一00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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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達都電訊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鳳│九四─二 │玖仟玖佰元 │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A0000000│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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