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傑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F0
~T32
┌─────────────────────────────────────────────────────────────┐
│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1│郭新慶 │高雄縣大社鄉農│000000000│陸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FA三0四二七三│ │
│ │ │會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