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368號
KSDV,93,除,1368,200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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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六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傑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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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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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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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新慶     │高雄縣大社鄉農│000000000│陸萬元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FA三0四二七三│  │
│ │        │會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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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