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
上 訴 人 金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上訴之金額如非六百萬元,請自行依該金額依民事訴
訟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逾期未繳,本院仍將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盧怡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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