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773號
KSDV,93,訴,773,200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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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
  上 訴 人 金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
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上訴之金額如非六百萬元,請自行依該金額依民事訴
訟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逾期未繳,本院仍將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盧怡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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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