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539號
KSDV,93,補,1539,200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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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九號
  原   告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賢璋
  送達代收人 林基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捌仟參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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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