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九號
原 告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賢璋
送達代收人 林基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龐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捌仟參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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