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538號
KSDV,93,補,1538,200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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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三八號
  聲 請 人 鼎堡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順欣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沅順欣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周志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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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堡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順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