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52號
KSDV,93,建,52,200411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二號
  原   告 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坎城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1/1頁


參考資料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坎城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