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賠字,93年度,205號
KSDM,93,賠,205,2004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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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二О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受害人乙○○之子 住高雄
   )
右列聲請人因受害人乙○○涉嫌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五日所為之決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薛璧輝」、理由欄內第一、三項關於「薛璧聯」之記載,均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薛璧輝」、理由欄內第一 、三項關於「薛璧聯」,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乙○○」。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秀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平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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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