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後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及同 法第三百零五條罪嫌,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於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予 以羈押在案。而聲請人所涉之參與犯罪組織、以重利為常業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業據聲請人供稱:曾至借款人住處貼單、灑冥紙、噴紅漆及潑柏油等危害安全 方式討債等語不諱,並經同案被告M○○、A○○、W○○、甲地○、u○○等 人供述甚詳,復有甲黃○、甲B○、z○○、甲癸○、S○○、甲丁○、r○○ ○、巳○○、午○○、天○○、Q○○、G○○、酉○○、辰○○、j○○、癸 ○○、g○○、e○○、p○○、T○○、甲寅○、U○○、寅○○、戌○○、 D○○、m○○、d○○、申○○、w○○、甲宇○、甲甲○、黃○、丙○○、 己○○、甲壬○、卯○○、h○○、X○○、n○○、b○○、Z○○、Y○○ 、乙○○、O○○、甲玄○、玄○○、k○○、I○○、甲午○、宙○○、c○ ○、亥○○、甲乙○、戊○○、C○○、F○○、甲○○、P○○、H○○、q ○○、y○○、J○○、x○○、甲丑○、o○○、B○○、甲酉○、子○○、 甲庚○、甲巳○、甲丙○、K○○、V○○、甲卯○、N○○、壬○○、甲戌○ 、甲辰○、甲宙○、s○○○、甲辛○、i○○、未○○、宇○○、庚○○、辛 ○○、R○○、地○○、l○○、甲A○、a○○、甲己○、甲申○、f○○、 v○○、甲戊○、甲未○、丁○○、t○○、甲亥○、甲天○、E○○、謝信仁 、L○○等一百零四位被害人指訴在卷,另有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二十二幀,監 聽譯文一份,「陳忠義」、「劉松陵」、「蔡乙綺」、「鄭炳男」、「林佳瑩」 、「W○○」、「馮峻嘉」、「林挺生」郵局存摺影本各一份及借款人名冊等資 料附卷可稽,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聲請人僅以一己之辯解,認其未涉犯組織 犯罪條例及重利罪嫌,容有未合。又聲請人雖進入以被告甲子○為首之犯罪集團 僅有短短二個月之期間,然其出車向借款人以灑冥紙、噴紅漆、潑瀝青等危害安 全方式討債已達十餘次,顯有反覆實施之虞,聲請人辯稱:其次數及情節均屬輕 微云云,亦有未合。本院因認聲請人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高增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慧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