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49號
SLDV,106,司促,8049,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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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沛駖即林繆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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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