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沛駖即林繆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