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5547號
KSDM,93,簡,5547,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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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五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三
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點閱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聲請書贅載「劉陶安」,應予刪除)係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為國軍點閱召集之應召員,其原應收受高雄市後備司令部民國九十三年大業 九四一0號之點閱召集令,指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前往高雄市○○區○○路 一號(鄭和營區)登陸戰車大隊戰場經營隊報到,接受該次點閱召集。詎甲○○
,且無故未依規定申報遷移後之居住所,亦未向當地警察機關申報流動人口,遂 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由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人員依法將其 雄市○○區○○里○○鄰○○○路八十五號(即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所址) 」,致令高雄市後備司令部前開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二、被告甲○○雖於偵查中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然其為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 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前開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之事實,業有照片二紙、原 點閱召集令、高雄市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移送法辦年籍 表(內附里長、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課員之證明)及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 各一件在卷可稽,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四份 核閱屬實。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罪,應依同條例第 六條第二項科刑。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竟無故未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遷移之 事實,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此舉雖僅單純違反行政法規,然其所為不無影 響國家兵役徵集制度之遂行與後備軍人管理之正確性,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 、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 明 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明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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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