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北所
法定代理人 林志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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