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6年度,743號
TPSM,106,台抗,743,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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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743號
抗 告 人 王頷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疑義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駁回聲明疑義之裁定(10
6年度聲字第9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事實之認定、理由論斷或刑之量定是否妥適等情,均不影響於刑之執行,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執行上無任何疑義,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本件抗告人王頷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案件向原審法院聲明疑義,原裁定以抗告人所涉前揭案件前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52號判決之主文記載「原判決關於王頷斳部分撤銷。王頷斳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沒收。」等旨,抗告人對該判決上訴後,並經本院駁回其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審法院所為上開科刑判決主文,其文義甚為明瞭,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況觀諸抗告人之聲明意旨,實係對於前開確定判決量刑是否妥適、有無法律減輕事由等表示不服,並未述及原確定判決主文有何疑義,揆諸前揭說明,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之聲明疑義程序所得救濟之範疇,因認其聲明疑義於法不合,而駁回其聲明,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置原裁定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於不顧,仍執原確定判決應依刑法第59條及修正前刑法第65條第2 項之規定,對其量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云云等與法定聲明疑義事由無關之同一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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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