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上 訴 人 韋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上訴人韋翔營造有限公司並於
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韋翔營造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甲○○應再給付上訴人韋翔營造有限公司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韋翔營造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甲○○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韋翔營造有限公司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韋翔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韋翔公司)就原審為其敗訴部分其中新台幣
(下同)五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部分聲明上訴,並於本院追加請求上訴人甲○○再給付一千七百二十
元,及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屬於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予
准許,無須對造同意,合先敍明。
二、上訴人韋翔公司起訴主張:兩造於九十年五月七日訂立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
約),上訴人承攬興建對造上訴人甲○○坐落於屏東縣新埤鄉○○段七九之一地
號土地上亮之軒托兒所新建工程,依系爭契約原訂工程造價為八百三十八萬元,
嗣為地基加深,甲○○另追加工程款五十萬元,附註記載於工程契約書第二十二
條付款辦法後,即工程總價共為八百八十八萬元。並約定工程應於一百二十個工
作天完成。嗣甲○○又指示變更部分工程,施工部分依實際加減工程款後,韋翔
公司與甲○○會算結果應再給付七十七萬零四百八十八元,即全部工程款為九百
六十五萬零四百八十八元,詎甲○○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止僅給付工程款七
百七十三萬元,尚積欠一百九十二萬零四百八十八元。而保固責任已於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一日屆期,甲○○應給付保留之保固金四十五萬元。關於變更工程部分
甲○○已給付韋翔公司下包廠商五十二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元,故甲○○應給付韋
翔公司之工程款為一百三十九萬八千一百六十五元等情,求為命:甲○○應給付
韋翔公司一百三十九萬八千一百六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九十二年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命甲○○
應給付韋翔公司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二十七元及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駁回韋翔公司其餘請求,兩造各就敗訴部分
聲明上訴)。韋翔公司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韋翔公司後開第二
項之訴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甲○○應再給付韋翔公司五十萬元,及自九
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甲○○應給付
韋翔公司一千七百二十元,及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㈣駁回對造上訴。
三、上訴人甲○○則以:對造上訴人韋翔公司未如期完工,實際逾期一百七十二日,
依約每日應扣工程款八千八百八十元,共應扣款一百五十二萬七千三百六十元,
甲○○已無應給付韋翔公司之金額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甲○○部分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韋翔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㈢駁回對造上訴及追加之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訂立系爭契約,韋翔公司承攬興建甲○○坐落於屏東縣新埤鄉○○段七九之
一地號土地上亮之軒托兒所新建工程,依原訂系爭契約工程造價為八百三十八萬
元,嗣為地基加深,甲○○另追加工程款五十萬元,附註記載於系爭契約第廿二
條付款辦法後,即工程總價共為八百八十八萬元,並約定工程應於一百二十個工
作天完成。甲○○已支付之工程款為八百二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元(甲○○已
支付韋翔公司之工程款七百七十三萬元,兩造無爭議甲○○已支付韋翔公司下包
廠商部分為五十二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元)。逾期工程部份每日扣款八千八百八十
元。
㈡變更工程部分,甲○○僅同意追加工期十日。雨量計算標準以打鐵農場之測量為
準。颱風兩造同意以屏東縣政府宣佈「停止辦公」為準。國定假日:端午節、中
秋節、國慶日、開國紀念日、農曆除夕、春節、和平紀念日,各免計工期一日。
㈢本件原訂工程造價為八百三十八萬元,嗣後追加工程款五十萬元,工程總價共為
八百八十八萬元。保固金四十五萬元。
㈣工程契約書影本、建造執照申請書影本、屏東縣政府工程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工程變更統計表、存證信函影本(屏東郵局第七八○號、新埤郵局第十九號)
、屏東縣政府辦理工程工期核算要點、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中象參字第○九二○○
○二○三九號回函及附件、屏東縣政府屏府人考字第○九二○○○九四六八六號
、屏東縣政府屏府建管字第○九二○一二八五五一號回函及附件。
五、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㈠本件工程開工日究為何時?㈡本件工程竣工日
究為何時?㈢免計工期之日數為何?㈣應扣款之金額為多少?茲分述之:
㈠本件工程開工日究為何時?
⒈韋翔公司主張系爭契約於九十年五月七日簽訂,惟因嗣後地質鑽探而於訂約後
,因甲○○尚委請地質鑑定鑽探及土壤試驗,鑽探期間至九十年五月九日完成
,嗣後方制作地質鑽探及土壤試驗工程報告,甲○○於取得上開工程報告後,
將原本設計之地基工程由一、二公尺加深為五公尺,再與韋翔公司協議加深地
基工程,並追加加深地基工程五十萬元,雙方於同月十四日在李展雄代書事務
所由李代書補寫條款(原審卷第十五頁)等情,業經證人李展雄證述無訛(原
審卷第一八六頁),且有建造執照後附地質鑽探及土壤試驗工程報告為證(原
審卷第三一三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⒉系爭契約第四條約定「工程期限:本工程應於雙方簽訂契約後十日內開工,並
於一百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等語,系爭契約雖係於九十年五月七日先行簽
訂,惟追加加深地基工程亦屬雙方簽訂契約之部份,是實際簽約完成日應為九
十年五月十四日,已如前述,則依系爭契約第四條之約定,韋翔公司至遲應於
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之十日內即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開工。
⒊至於附註條款註明「付款方式、進度比率不變」,係屬開工後一百二十日工作
天完成進度之問題,甲○○抗辯:系爭契約係於九十年五月七日簽訂,工程開
工日為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另增訂附註條款註明「付款方式、進度比率不變」
,開工日仍以契約訂立為準云云,並不可採。又韋翔公司主張九十年五月二十
五日開工拜拜亦遷移電線桿,該日實際不能開挖工程云云,然為甲○○所否認
,證人林玉苑雖證述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當日確有拜拜等語,惟亦不能用以推
定甲○○同意將契約延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開工。
㈡本件工程竣工日究為何時?
⒈韋翔公司主張本件工程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完工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屏東
縣政府工務局建築物使用執照為證(原審卷第二六頁),觀之該使用執照明載
竣工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是韋翔公司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⒉甲○○雖抗辯本件工程驗收日期及竣工日係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云云,惟查
,韋翔公司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依原合約報完工後所施作之工程係變更工
程,業經證人陳文豐證稱:「使用執照取得之後,我在二樓上面(即三樓)做
增建的部分,花了二天打掉牆壁,花了一天的時間砌磚,換鋁門窗再重新打底
,然後重新貼上磁磚,二樓也有做,但是不太記得做了幾天,這樣子總共花了
十一天來做這些工程。」「所謂三樓磁磚尚未貼上是指打掉的那面牆壁磁磚尚
未貼上。」「有一間把牆壁打掉做教室。」等語屬實(本院卷第九六、九七頁
),足見變更工程部分並非原合約內容,是以韋翔公司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
日報完工後,所施作之變更工程所費之工作天,不應計入工作天,自不應受原
合約逾期罰款之拘束。至於甲○○所提陳鵬文建築師事務所九十一年七月十二
日建師字第九一0七一二之六號函第六項記載「業主於三月底邀請事務所人員
至現場驗收供托兒所使用之項目,於現場即發現未盡完成之工作,故實際完成
日應參酌其改善完成畢日為憑據」云云,及韋翔公司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屏
東郵局存證信函第七八0號所附附件一第8項記載:使用執照取得後....
和本公司追加工程及本案工程均在場趕工,再加上業主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已陸續使用,故在場之工做均降低」云云,均尚不足以證明係指本件工程而非
變更工程,是上開函文並不能執為有利於甲○○之認定。
㈢免計工期之日數為何?
⒈星期六、星期日應否免計工期:
⑴查系爭契約第四條約定「工程期限:本工程應於雙方簽訂契約後十日內開工,
並於一百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等語,依照屏東縣政府辦理工程工期核算要
點第二條規定(原審卷第一一五頁),足認兩造顯係選定「工作天」方式計算
工期而非選定「日曆天」或「限期完工」方式計算工期甚明。兩造既約定以「
工作天」計算工期,縱令韋翔公司超過一百二十個工作天後完工,遲誤期間內
之星期六、星期日仍屬休假日應予以免計工期,參以屏東縣政府辦理工程工期
核算要點第四條第㈢項第4款規定「星期日及休息之星期六免計工期。非休息
之星期六以半日計」等語(原審卷第一一六頁),是韋翔公司主張九十年間隔
週上班,上班之週六計工作天半天,九十一年週休二日均不計工作日等語,堪
予採取。
⑵甲○○雖抗辯「星期六及星期日不應免計工期,此乃係趕在托兒所下學期招生
前(即九十年九月底)完工,韋翔公司勢必星期六、星期日均須施工,否則不
可能在一 百二十天期限內完工。」云云,並舉證人李展雄為證,惟證人李展
雄證述「就兩造手寫部份為其所為,其它打字部份,並非其所為」、「雙方同
意我照寫,其他內容要如何解釋我不清楚」(原審卷第一八六頁、一八七頁)
等語,是不得以證人李展雄在場聽聞甲○○述及希望趕在托兒所下學期招生前
(即九十年九月底)完工等語,即認定兩造已同意更改上開「工作天」方式計
算工期之約定,而改以「日曆天」或「限期完工」計算工期。甲○○另抗辯韋
翔公司於星期六、星期日亦均進場施工云云縱然非虛,惟係韋翔公司自願趕工
,亦不得認定兩造已同意更改上開「工作天」方式計算工期之約定,甲○○所
辯並不可採。
⑶韋翔公司主張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拖兒所辦聖誕節慶祝活動通知
其停工一日,不應列入工作日云云,為甲○○否認,韋翔公司又不能舉證以
實其說,要無可採。
⒉地基加深部分是否應行增加工期〈二十八天〉:
就地基加深部分,兩造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補寫系爭契約附註載明「付款方式
、進度比率不變」等語(本院卷第十五頁),且韋翔公司對於地基加深部份為
何須增加二十八天之工期均未有任何證據及說明,甲○○抗辯韋翔公司此部分
之請求尚屬無據等語,應屬可採。
⒊雨天之雨量達何種程度,方得免計工期,及因天雨後致挖掘之地下工程積水阻
礙施工,可否免計工期:
⑴按屏東縣政府辦理工程工期核算要點第四條第㈡項第一款規定「雨天之雨量已
達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者,得不計工作天」,係以雨天之雨量達影響正常工作
進行為準;第六款亦規定「地下工程因雨積水需排除後施工,致要徑作業不能
進行者,得不計工作天」。查韋翔公司所舉照片三十二張(原審卷第二○四頁
至二二○頁),除原審卷第二○五、二○六頁照片四張,標示日期為九十年七
月八日外,其餘照片均未標示日期,且亦無明顯積水無法施工之情形;另證人
林新助、黃富成均無法具體證明何日因雨積水無法施工或何日雨量已達影響正
常工作之進行而無法施工一節(原審卷第二二七頁至二三二頁),均無法採為
韋翔公司有利之證據。再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中象參字第○九二○○○二○三
九號回函及其附件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突變天氣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突變天氣之
類別及定義「豪雨:每小時雨量超過十五公厘之連續性大雨,且二十四小時累
積雨量超過一三○公厘以上者」、「大雨:每小時雨量超過十五公厘之連續性
大雨,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超過五十公厘者」,均屬突變天氣之類別。足認
系爭工地每小時雨量超過十五公厘之連續性大雨,且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超過
五十公厘者,依屏東縣政府辦理工程工期核算要點第四條第㈡項第一款規定,
均屬突變天氣,堪認已達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得不計工作天。而兩造協議以
離系爭工地最近之中央氣象局打鐵農場氣象站氣象資料為計算雨量之標準(原
審卷第一三九頁至一四0頁),系爭工期何日因雨免計工期,認定如附表所示
。甲○○抗辯以豪雨標準才得以免計工期云云,尚嫌過苛,委不可採。
⑵至韋翔公司主張地下工程因雨積水需排除後施工,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應
不計工作天云云,惟其對於地下工程或基礎工程因雨積水而已善盡抽水責任仍
無法施工之事實,並不能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可採。
⒋關於颱風來襲時,係以發布颱風警報即不能施工,或以屏東縣政府宣佈停止辦
公,方免計工期:
兩造均同稱以屏東縣政府宣佈停止辦公即免計工期,應堪採取。查系爭工期(
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止),依據屏東縣政府屏府人
考字第○九二○○○九四六八六號函復原審稱,計有九十年七月五日、九十年
九月二十六日及同年月二十七日,屏東縣政府因颱風宣佈停止辦公。至韋翔公
司主張颱風來襲帶來風雨如前所述致無法施工,亦免計工期云云,尚無法舉證
以實其說,自無可採。
⒌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當日祭祀、遷移電桿應否免計工期:
依屏東縣政府辦理工程工期核算要點,尚無開工祭祀,得免計工期之規定,查
韋翔公司無法舉證說明為何祭祀足以影響施工。再者,依上開要點第四條第㈠
項第一款規定,遷移電桿致全部工程停工者得免計工期,惟韋翔公司自認當日
甲○○僅聲請遷移一隻電線桿等語(原審卷第二二八頁),尚難認定已致全部
工程停工而得免計工期,又韋翔公司亦無法舉證說明祭祀、遷移電桿有何因甲
○○之事由而足以影響施工,是無法認定係免計工期之事由。
㈣應扣款之金額為多少?
本件工程竣工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已如前述,是本件工程總計工作天
一百七十九日,如附表所示(其中春節部份,原審卷附行政院發布之九十一年節
日假期處理一覽表,各機關學校於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放假三日,韋翔公司請求
免計工期三日,應屬合理)。契約約定工期為一百二十個工作天,變更工程部份
不計入工作天,不應受原合約逾期罰款之拘束,已如前述。免計工期為九十四日
,實際逾期五十九日(計算式:179-120=59),依約每日應扣款八千八百八十
元,韋翔公司計應罰款五十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元(計算式:8,880×59=523,920
)。查韋翔公司係合格專業之營造廠商,甲○○則係因經營托兒所而偶涉及本件
營建工程,顯非專業人士,亦無此經驗,韋翔公司同意「如由於乙方(即韋翔公
司)之責任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工,每過期一日須扣除工程總額千分之一」,簽
約時顯已經相當之精算過程,難謂有約定違約金過高之情形,況違約金之約定,
為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既已盱衡自己履約之
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
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當事人均應同受該違約金約定之拘束,法院亦應予以尊
重,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七號判決參照)
。是本院認定系爭契約所約定違約金計算標準尚屬合理,且韋翔公司亦未舉證證
明系爭契約所約定違約金,高過一般同類型之合約,亦難謂約定違約金過高。況
韋翔公司延誤完工五十九日,妨害甲○○之托兒所招生及經營,甲○○非無受損
,韋翔公司主張「伊如期完工,未妨害甲○○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應酌減違約
金」云云,亦無可採,本院自無酌減違約金之必要。
㈤另變更工程部分:甲○○同意給付韋翔公司二十二萬九千九百四十七元;就保固
金部分,甲○○同意給付韋翔公司四十二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訂工程造價為八百三十八萬元,嗣後追加加深地基工程五十萬
元,即工程總價共為八百八十八萬元。變更工程部分,甲○○應再給付韋翔公司
二十二萬九千九百四十七元(變更工程部分:韋翔公司主張兩造會算結果為七十
七萬零四百八十八元,兩造無爭議甲○○已支付韋翔公司下包廠商部分為五十二
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元,韋翔公司請求給付為二十四萬八千一百六十五元,兩造協
議甲○○應再給付韋翔公司二十二萬九千九百四十七元)。扣除應由韋翔公司負
擔之工程保固金三萬元(工程保固金部份:韋翔公司請求四十五萬元,兩造協議
甲○○僅須給付韋翔公司四十二萬元)。再扣除甲○○已支付韋翔公司之工程款
七百七十三萬元,甲○○須再給付韋翔公司之工程款為一百三十四萬九千九百四
十七元,又韋翔公司計應罰款五十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元,是以一百三十四萬九千
九百四十七元再減除五十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元,甲○○應再給付韋翔公司八十二
萬六千零二十七元(計算式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920=826027
)。從而,韋翔公司主張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甲○○給付八十二萬六千
零二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僅命甲○○給付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二十七元,尚欠允洽,甲○
○應再給付韋翔公司十三萬三千二百元,韋翔公司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至於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韋翔公司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韋翔公司 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甲○ ○之敗訴部分,並無不合,甲○○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另韋翔公司追加請求甲○○應給付一千七百二十元,及自九十 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因前述超過八 十二萬六千零二十七元部分不應准許,則其此追加之部分,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七、據上論結,本件韋翔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追加之訴無理由; 甲○○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 官 林健彥
~B2 法 官 黃科瑜
~B3 法 官 曾錦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B1法院書記官 王婉蓉
~FO
附表:
┌───────────┬─────────┬──────┬──────┐
│ 日 期 │ 工程行事曆 │ 累計工作天 │ 不計工作天 │
├───────────┼─────────┼──────┼──────┤
│ 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 │ 1日 │ │
├───────────┼─────────┼──────┼──────┤
│ 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 │ 2日 │ │
├───────────┼─────────┼──────┼──────┤
│ 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 │雙數週周六不上班 │ │ 1日 │
├───────────┼─────────┼──────┼──────┤
│ 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 │周日不上班 │ │ 2日 │
├───────────┼─────────┼──────┼──────┤
│ 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雨 │ │ 3日 │
├───────────┼─────────┼──────┼──────┤
│ 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豪雨 │ │ 4日 │
├───────────┼─────────┼──────┼──────┤
│ 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豪雨 │ │ 5日 │
├───────────┼─────────┼──────┼──────┤
│ 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 │ 3日 │ │
├───────────┼─────────┼──────┼──────┤
│ 九十年六月一日 │ │ 4日 │ │
├───────────┼─────────┼──────┼──────┤
│ 九十年六月二日 │單數週周六上半天班│ 4日半 │ 5日半 │
├───────────┼─────────┼──────┼──────┤
│ 九十年六月三日 │周日不上班 │ │ 6日半 │
├───────────┼─────────┼──────┼──────┤
│ 九十年六月四日 │ │ 5日半 │ │
├───────────┼─────────┼──────┼──────┤
│ 九十年六月五日 │ │ 6日半 │ │
├───────────┼─────────┼──────┼──────┤
│ 九十年六月六日 │ │ 7日半 │ │
├───────────┼─────────┼──────┼──────┤
│ 九十年六月七日 │ │ 8日半 │ │
├───────────┼─────────┼──────┼──────┤
│ 九十年六月八日 │ │ 9日半 │ │
├───────────┼─────────┼──────┼──────┤
│ 九十年六月九日 │雙數週周六不上班 │ │ 7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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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六月十日 │周日不上班 │ │ 8日半 │
├───────────┼─────────┼──────┼──────┤
│ 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 │ 10日半 │ │
├───────────┼─────────┼──────┼──────┤
│ 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 │ 11日半 │ │
├───────────┼───── ───┼──────┼──────┤
│ 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大雨 │ │ 9日半 │
├───────────┼─────────┼──────┼──────┤
│ 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大雨 │ │ 10日半 │
├───────────┼─────────┼──────┼──────┤
│ 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 │ 12日半 │ │
├───────────┼─────────┼──────┼──────┤
│ 九十年六月十六日 │單數週周六上半天班│ 13日 │ 11日 │
├───────────┼─────────┼──────┼──────┤
│ 九十年六月十七日 │周日不上班、大雨 │ │ 12日 │
├───────────┼─────────┼──────┼──────┤
│ 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 │ 14日 │ │
├───────────┼─────────┼──────┼──────┤
│ 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大雨 │ │ 13日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 │ 15日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 │ 16日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大雨 │ │ 14日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 │雙數週周六、大雨 │ │ 15日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四日 │周日不上班 │ │ 16日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 │端午節 │ │ 17日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 │ 17日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 │ 18日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 │ 19日 │ │
├───────────┼─────────┼──────┼──────┤
│ 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 │ 20日 │ │
├───────────┼─────────┼──────┼──────┤
│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 │單數週周六上半天班│ 20日半 │ 17日半 │
├───────────┼─────────┼──────┼──────┤
│ 九十年七月一日 │周日不上班 │ │ 18日半 │
├───────────┼─────────┼──────┼──────┤
│ 九十年七月二日 │ │ 21日半 │ │
├───────────┼─────────┼──────┼──────┤
│ 九十年七月三日 │ │ 22日半 │ │
├───────────┼─────────┼──────┼──────┤
│ 九十年七月四日 │大雨 │ │ 19日半 │
├───────────┼─────────┼──────┼──────┤
│ 九十年七月五日 │颱風放假一天 │ │ 20日半 │
├───────────┼─────────┼──────┼──────┤
│ 九十年七月六日 │ │ 23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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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七日 │單數週周六上半天班│ 24日半 │ 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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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八日 │周日不上班 │ │ 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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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九日 │ │ 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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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十日 │ │ 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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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豪雨 │ │ 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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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 │ 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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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 │ 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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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十四日 │雙數週周六不上班 │ │ 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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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十五日 │周日不上班 │ │ 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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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 │ 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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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 │ 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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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 │ 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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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 │ 3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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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 │ 3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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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 │單數週周六上半天班│ 33日半 │ 25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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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二十二日 │周日不上班 │ │ 26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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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 │ 34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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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 │ 35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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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 │ 36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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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 │ 37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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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 │ 38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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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 │雙數週周六不上班 │ │ 27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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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 │周日不上班 │ │ 28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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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 │ 39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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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 │ 40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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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一日 │ │ 41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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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二日 │ │ 42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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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三日 │ │ 43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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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四日 │單數週周六上半天班│ 44日 │ 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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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五日 │周日不上班 │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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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六日 │ │ 4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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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七日 │ │ 4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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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九日 │ │ 47日 │ │
├───────────┼─────────┼──────┼──────┤
│ 九十年八月十日 │ │ 4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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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十一日 │雙數週周六不上班 │ │ 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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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十二日 │周日不上班 │ │ 3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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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 │ 4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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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 │ 5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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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 │ 5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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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 │ 5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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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 │ 5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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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十八日 │單數週周六上半天班│ 53日半 │ 32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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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十九日 │周日不上班、大雨 │ │ 33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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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 │ 54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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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 │ 55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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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 │ 56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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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 │ 57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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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 │ 58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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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 │雙數週周六不上班 │ │ 34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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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 │周日不上班 │ │ 35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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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 │ 59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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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 │ 60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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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 │ 61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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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 │ 62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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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 │ 63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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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一日 │單數週周六、大雨 │ │ 36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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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二日 │周日不上班 │ │ 37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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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三日 │ │ 64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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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四日 │ │ 65日半 │ │
├───────────┼─────────┼──────┼──────┤
│ 九十年九月五日 │ │ 66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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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六日 │大雨 │ │ 38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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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七日 │ │ 67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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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八日 │雙數週周六不上班 │ │ 39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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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九日 │周日不上班 │ │ 40日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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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十日 │ │ 68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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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 │ 69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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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 │ 70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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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 │ 71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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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 │ 72日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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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十五日 │單數週周六上半天班│ 73日 │ 4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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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十六日 │周日不上班 │ │ 4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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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 │ 7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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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豪雨 │ │ 4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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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 │ 7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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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 │ 7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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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 │ 7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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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 │雙數週周六不上班 │ │ 4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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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 │周日不上班 │ │ 4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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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 │ 7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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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 │ 7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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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颱風放假一天 │ │ 4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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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颱風放假一天 │ │ 4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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