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59號
KSHM,93,附民,59,200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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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   告 己○○
        乙○○
        戊○○
        丁○○
  兼右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O六七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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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