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6年度,692號
TPSM,106,台抗,692,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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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92號
抗 告 人 王頷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06 年度
聲字第8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6月15 日以101年執緝嶸字第1602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刑期起算日期「101年6月13日」,羈押及折抵日數「93.06.16至93.09.15止計92日折抵刑期」,執行期滿日「115年3月12日」,有該指揮書影本可按。其所為指揮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羈押92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後,應執行13年8 月22日。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顯有錯誤,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22 日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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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