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О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另有併案),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官 邱永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