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字,93年度,25號
TNHV,93,上更,25,2004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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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五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孟秋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
程序,且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另行準備
程序,兩造應查明證人即系爭房屋之登記名義人乙○○、丁○○之住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金村
                         法官 丁振昌
                         法官 袁靜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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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