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七六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田尾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被 上訴人 丁○○
被 上訴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田尾鄉○○段一一九四、一一九六-四、一一九 七-四、一一九八-四地號土地為黃乙○○(即黃彩園)所有,同段一一九六、 一一九七、一一九八地號土地為戊○○所有,同段一一九七-五、一一九八-一 、一一九八-二地號土地為丙○○所有,同段一一九六-一、一一九六-二、一 一九七-一地號土地為丁○○所有,同段一一九六-三、一一九七-三、一一九 八-三地號土地為甲○○所有,同段一一九五地號土地為戊○○、丙○○、甲○ ○、黃乙○○共有,上訴人未經伊等同意,於八十五年間,在如原判決附圖所示 即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R面積合計三百六十三平方公 尺之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供作道路使用,侵害伊等權益等情,本於所有權之法 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應將該編號A~R土地上之柏油路面拆除之判決。二、上訴人則以:系爭道路係供葉信、葉勝輪、葉勝興、林豆構、林長修等附近居民 及田尾國中學生上下學出入通行之用。係供不特定人通行所需要,且通行至少三 、四十年之久,通行之初,被上訴人等未有任何阻止通行之情事,應認系爭道路 有公用地役關係,被上訴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排除其上之柏油路面 ,否則即為權利之濫用。又編號O~R部分土地係因九十年間埋設自來水管線, 復因住在該巷的人很多,因而修補,並非鋪設新路面。A~R土地上之柏油路面 ,則非上訴人鋪設。又系爭福德巷二二二弄(即A~R土地)西側約在六十年間 成立曾厝崙社區,當時組織名稱為社區理事會,均由社區理事會自行修繕道路, 並非上訴人所鋪設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 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求為 判決上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所提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照片為證, 並經原審會同彰化縣北斗地事務所派員勘測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如原判決附圖 所示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上訴人於原審勘驗現場時,亦自承:「柏油路最 早是社區自己做的,我們只做定期維護,現場柏油路表面是我們鋪的,這條巷道 是由北曾社區規劃設計開設的。」(原審卷第二十九頁反面)嗣上訴人雖僅明確
承認其中編號O~R部分之柏柚路面,為其於九十年間鋪設,惟仍自承其餘編號 A~M部分之道路,屬社區基礎建設之一部分,在訴訟代理人李明發到任之前就 已經鋪設了,相關資料已無法查得。(原審卷第五十三頁)嗣上訴人於本院雖否 認巷道全部為其鋪設,然查,上訴人於原審既已自承現場柏油路表面伊鋪的,且 衡情社區基礎建設均由各鄉鎮公所發包施作,各個社區怎有經費自行修築道路, 且需經常為修補、維護?上訴人於本院否認為其鋪設,與事實不符,不足採取。 而上訴人鋪設各該柏油路面時,因不知有占用到被上訴人之土地,並未經被上訴 人同意之事實,復為上訴人於原審所承認。(原審卷第五十四頁)被上訴人主張 之上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上訴人復主張系爭道路係供葉信、葉勝輪、葉勝興、林豆構、林長修等附近居民 及田尾國中學生上下學出入通行之用。係供不特定人通行所需要,且通行至少三 、四十年之久,通行之初,被上訴人等未有任何阻止通行之情事,應認系爭道路 有公用地役關係,被上訴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排除其上之柏油路面 ,否則即為權利之濫用云云。然經本院履勘現場結果,葉信、葉勝輪、葉勝興、 林豆構、林長修所有之房屋位於福德巷二二二弄巷尾,巷尾處有一條水圳,圳邊 修有比福德巷二二二弄較寬,小客車可以出入之道路,彼等可以經由該圳邊道路 與外聯絡,並非必須經由福德巷二二二弄,有履勘筆錄及現場略圖、照片等附卷 可查,(本院卷第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四、八十六頁)葉信、葉勝輪、 葉勝興、林豆構、林長修及田尾國中學生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而犧牲被上訴 人所有之土地,與憲法保障私人財產權之意旨不符,被上訴人主張所有權排除侵 害,要無權利濫用之可言。至於上訴人主張該福德巷二二二弄有公用地役關係, 未據舉出證據證明,例如:證明該土地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 行之便利或省時(依上說明,此要件已不符合)或於公眾通行之初,被上訴人並 無阻止之情事,其此部分抗辯,不足採取。
五、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之同意,在其等所有上揭土地如原判決附圖編號A~R 部分之土地上,鋪設柏油路面,顯然妨害被上訴人之所有權。被上訴人本於所有 權之作用,訴請上訴人將該等面積合計三百六十三平方公尺之柏油路面拆除,洵 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陳成泉
~B3 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 書記官 王瑩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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