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3年度,255號
TCHV,93,上易,255,20041126,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五號
  上 訴 人 海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B2        法 官 陳成泉
~B3        法 官 曾謀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         書記官 王瑩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Y

1/1頁


參考資料
海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