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280號
TCHM,93,附民,280,200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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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台日古河銅箔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二號被告丙○○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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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日古河銅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古河銅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