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台日古河銅箔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二號被告丙○○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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