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Q○○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一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六0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
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及執行刑撤銷。Q○○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壹月。附表五編號二、三、六、七、八號所示之物、中華學生收據上偽造之「林文明」署押壹枚均沒收。其他上訴駁回。
前項駁回上訴部分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暨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有期徒刑拾壹月、附表五編號二、三、六、七、八號所示之物、中華學生收據上偽造之「林文明」署押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附表五編號二、三、六、七、八號所示之物、中華學生收據上偽造之「林文明」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Q○○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五月間起,在午○○所設立之「華老師雜誌社」 擔任苗栗分社經理,負責銷售該雜誌社所發行之刊物及向客戶收取款項等業務, 乃從事經銷及收款為其業務之人。Q○○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 之犯意,先於八十九年六月間,將其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五十二)所示之 訂戶所收取之款項,合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二千五百元,及自八十九年十 一月起至九十年二月止,將其向訂戶所收取之款項,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合計 七十八萬五千三百六十元,連續予以侵占入己,未按期繳交給午○○,經午○○ 發覺帳目有異,午○○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要求Q○○核對帳目,始知Q○○侵 占上開款項,因Q○○一再央求,並找其妻舅徐俊民簽立同意書,聲明自即日起 經手之帳目,均會按週報帳,始獲得午○○首肯暫不追究。詎Q○○接承上開同 一侵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九日止,復將如附 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四十)所示之訂戶繳付訂閱雜誌之款項共二十二萬一千元, 以同一手法,全部予以侵占入己,再經午○○發現後,乃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將 Q○○予以解僱。
二、Q○○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離職後,竟仍不知悔改,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自離職後之九十一年四 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止,在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六十六)所載住址處所,向 學生及其家長(附表四為簡明起見,僅記載學生姓名,其中編號一所載為家長姓 名)推銷時,向各該學生之家長佯稱其係「華老師雜誌社」之職員,要推銷前開 週刊,並提供其向他人所借得(三本)及離職前向華老師雜誌社所取得(一本) 尚未及交回非屬其所有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華老師國中生各科課輔週刊」以 為推銷之用,致使各該學生家長因此陷於錯誤紛紛同意訂閱該週刊後,並向各該 學生家長收取如附表四所載被騙金額欄所載款項。復將其於離職前所取得其上蓋
有發行人(午○○)、社長(林政弘)、張姓總經理等人印文之「華老師雜誌社 」於八十八年所使用之舊版空白收據(姓名─同學、期別─學年、金額、已收各 欄均空白)正本一張,以彩色影印之方式影印一張留底,再用之以黑白影印方式 影印而成收據多張,將該收據影本各欄填就後,於「經手人」欄簽寫自己姓名, 以偽造成「華老師雜誌社」收據之私文書後,連續交付給各該學生之家長以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學生之家長、「華老師雜誌社」之發行人、社長、總經理 等人。其間Q○○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至苗栗縣竹南 鎮○○街二十五號Y○○住處,以上開手法,向林展佑之家長Y○○推銷前開「 華老師國中生各科課輔週刊」,Y○○預付訂金一千元向Q○○訂購該週刊半年 份,Q○○則開立上開偽造之收據影本一張交予Y○○,Y○○察覺該收據影本 有異,俟Q○○離去後,委託其堂弟查證後始知受騙。而Q○○明知「華老師國 中生各科課輔週刊」係午○○著作所發行之刊物,享有著作財產權,竟未經著作 財產權人午○○之同意,基於意圖營利而以影印重製方法侵害午○○著作權物品 之犯意,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同月二十七日間,將「華老師國中生各科課 輔週刊」多本,持往苗栗縣境某影印店,以摘錄方式影印後裝訂成如附表五編號 二、三所示A、B二本之方式重製,而侵害午○○之著作財產權。嗣Q○○於同 年五月二十七日晚間七時許,前往Y○○上開住處欲收取二千五百元之尾款時, 交付該A、B二本重製之課輔資料影本給Y○○,Y○○表示要退費,因Q○○ 未能退費,Y○○立即報警處理,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員警據報後 ,除將Q○○逮捕外,並扣得Q○○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五編號二、三、六、 七、八所示之物,及附表五所示其他物品。
三、Q○○接承前開同一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 日,在苗栗縣頭屋鄉象山村明屋七十三號,以推銷上開課輔週刊為幌向學生蘇家 良之家長詐騙五千元,並開立「中華學生」名銜之收據,在該收據收費員欄,偽 簽「林文明」之署押一枚,以偽造該收據之私文書後交給蘇家良之家長收執而行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林文明」。
四、案經午○○、黃捷宏即G○○之父、辰○○○即申○○之母、W○○即鄭夢萍之 父、U○○即劉芹妁之父、f○○即g○○之父、d○○即卯○○之母告訴及苗 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Q○○對於右揭事實一所載業務侵占之犯行坦認不諱,核與告 訴人午○○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午○○所提雜誌社約定書、保證書、同意書等影 本各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此部份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憑採,事證明確,其業務 侵占犯行應足認定。次訊據被告對於右揭事實二、三所載事實,除辯稱伊並未販 賣影印之華老師國中生各科課輔週刊云云外,餘均坦認不諱,並經告訴人午○○ 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告訴人黃捷宏、辰○○○、W○○、U○○ 、f○○、d○○、被害人Y○○等人於警詢時、辰○○○、d○○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指訴綦詳;復有告訴人黃捷宏、辰○○○、W○○、U○○、f○○、d ○○所提被告交付之偽造華老師雜誌社收據各一紙(詳見偵字第二八六七號卷第 三一至三三頁)、行政院新聞局以局版省誌字第一三四七號發給華老師雜誌之出
版事業登記證影本一紙、中華學生之收據影本一張(詳見偵字第二二一四號卷第 一六、一○九頁)、如附表五編號一、二、三、四、六、七、八、十等物扣押或 附卷可佐。次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因民眾Y○○向警方報案稱有人利用書刊 詐騙錢財,伊當時正在送貨,攜帶該用戶所訂購之書籍,共兩本,為警到達現場 當場所查獲,該二本內容用影印的,而沒有封面(白紙作封面)的書籍等語(詳 見偵字第二二一四號卷第六頁反面),核與被害人Y○○於警詢時所陳:被告於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來到伊店裡,拿出自製影印測驗題給伊,伊要 求退費,被告說現在不方便還錢,伊就報警處理等語相符(詳見偵字第二二一四 號卷第一一頁反面、一二頁正面),足見被告確係因意圖營利而交付該重製之A 、B二本課輔資料給Y○○,被告此部份所辯,尚非可信。又查,被告於本院九 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時雖稱該二本影印之課輔資料,係從升學週刊所影 印,然又稱原件已清掉,是其所供已難憑信!況告訴人午○○於同日準備程序時 亦明確指稱改用華老師國中生各科課輔週刊,係六、七年前之事,同時升學週刊 之名義即停用等語;且經查B本第三頁有「(第925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 十八日出版」之文字,而告訴人午○○所提之華老師國中生各科課輔週刊,其中 有923、916期者,其封面均已印製「華老師國中生各科課輔週刊」等字樣 ,是被告辯稱其所影印之原件係華老師國中生各科課輔週刊前身之升學週刊之資 料,亦非可信。再查:雖A本、B本之資料僅各有十張、七張,且係由二、三本 課輔週刊摘錄影印而成,業據告訴人午○○於本院準備程序陳明屬實。然所謂「 重製」,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前段規定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 、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被告未經告訴人午○○ 之同意,擅各自從二至三本「華老師國中生各科課輔週刊」摘錄影印成A、B兩 本資料,係構成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之以「印刷、複印」方式重製他人著作, 並不因被告每本週刊只影印三、四頁不等份量,而改變被告以摘錄影印他人著作 之行為係屬重製之本質。復查,被告行為是否合乎合理使用之情形?按著作權法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 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 現在價值之影響。經查:被告之重製行為,除未具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 十三條各條規定合理使用情形,亦不合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要求;蓋被 告每本週刊只影印三、四頁不等份量,以每本週刊三十頁數量計,雖僅佔約十分 之一,然被告使用前開週刊摘錄影印之目的,不單是為供自己營利使用,甚且係 供作伊向學生家長詐欺取財犯罪之用,自難認係「合理使用」甚明。被告Q○○ 此部份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亦堪認定。而告訴人黃捷宏 、辰○○○、W○○、U○○、f○○、d○○、被害人Y○○等人於警詢時之 陳述,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審酌該等筆 錄均經被詢問人親閱認為無訛後始簽名,本院認為適當,得為證據,具有證據能 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Q○○所為:
㈠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Q○○於 事實欄二、三中向訂戶騙取訂閱費用,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 財罪;被告Q○○於事實欄二、三中以偽造之收據交給訂戶,係犯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在事實欄二偽造之收據中,以影印 方式盜用發行人午○○、社長林政弘、張姓總經理等人印文(其一行為盜用三人 之印文,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及被告Q○○在事實欄三偽造之收據 中,偽簽「林文明」之姓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 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處 。被告Q○○先後多次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均時間 緊接,所犯罪名之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 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㈡按「關於牽連犯之新舊刑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刑法之目的方法各罪 ,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刑法之目的方法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 較重之新舊法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之標準。」(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七 九九號判例要旨參照)。依最高法院上開判例要旨說明,關於牽連犯新舊法如何 比較輕重,係僅就牽連後「舊法之重罪」及「新法之重罪」互相比較而已。經查 ,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一日生效,關於被告 Q○○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在舊法時代,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修正前著作權法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犯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交 付罪,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之罪處斷;反之,在新法時代,則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之一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兩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應從一重之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一項之罪處斷。而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刑度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較之修正 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為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從新從輕主義 ,顯然被告Q○○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應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 一項、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論處。其後著作權法於九十 三年九月一日又經修正公布,並於同月三日生效,該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 之一均經修正,從一重處斷之結果,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規定處斷。然最 新修正之九十一條第二項之刑度又較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一日 生效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仍 應適用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一日生效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 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罪處斷。
㈢被告Q○○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意圖營利而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而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四罪,有方法、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Q○○所犯上開連續業務侵占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公訴人雖僅就被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起至九十年二月止侵占五十六萬零三百六十 元,即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九日止侵占二十二萬二千元之事 實提起公訴,而對事實一多出公訴事實部分未提起公訴,然該部分與檢察官起訴 之業務侵占罪,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另被告交付附表五編號二、三號 所示重製之課輔資料予被害人Y○○,此部份事實雖亦未據起訴,然被告此部份 事實與經起訴之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屬牽連犯之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得併予審理。三、原審認被告就事實二、三部分之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行,固非無見,惟原判決 未及就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同月三日生效之著作權法予以刑之輕重比較 ,尚有未洽;又認被告就附表四編號二至六十六號部分,另牽連犯有違反著作權 法之罪,亦有未合(詳後述)。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此部 份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 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改判;執行刑部分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爰審酌被告Q○○於事實欄二、三之犯行,被詐騙之 人數眾多,被告迄今又未能將款項返還各該被害人,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惟念其 犯後能坦白承認,深表悔意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二、三所示之課輔資料影本(A本、B本)應依九十二年 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同月十一日生效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沒收。編號六之 彩色影印收據一張、編號七之黑白影印收據六張、編號八收據存根(附表五被害 人有六十六人,但其中學生壬○○、丙○○、劉家珍部分無存根,L○○、K○ ○二人係寫在同一張存根上,故此部份僅有六十二張存根),係被告所有供犯事 實二、三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中華學生收據一張雖已交付被害人而非屬被告所有之 物,惟其上偽造之「林文明」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一所示之「華老師國中生各科課輔週刊」四本,依 被告於偵查所供:「有三本是跟學生借回來的,有一本是跟公司拿的」(詳見偵 字第二二一四號卷第一○三頁),足見該四本課輔週刊並非被告所有之物;附表 五編號四之週報表正本一張係登載詐欺之金額等資料、附表五編號五之週報表影 本一張所記載之資料係被告收取訂戶款項後未交付給告訴人午○○之部分金額資 料,乃係犯罪後自行登載之資料,並非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附表五編 號九之其他收據存根七十四張(即一百三十六張減去六十二張),並非被告向附 表四所示被害人行騙所用之物;編號十之切結書係被告切結退還詐取被害人費用 所立之字據,並非供犯罪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業務侵占 部分,原審因而適用刑法第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侵占之金額合計高達一百 二十二萬八千八百六十元,此部分之犯行,理應重罰,惟念其能坦白承認,且已
與告訴人午○○達成協議,告訴人午○○一再向法院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 狀,量處其有期徒刑九月。核原判決此部份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 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此部份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 駁回。惟此駁回上訴部分所處有期徒刑玖月,暨前揭撤銷改判部分所處有期徒刑 拾壹月、附表五編號二、三、六、七、八所示之物、中華學生收據上偽造之「林 文明」署押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附表五編號二、三、四、七 、八所示之物、中華學生收據上偽造之「林文明」署押壹枚均沒收。四、公訴意旨另以:Q○○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離職後,明知「華老師國中生課輔週 刊」係午○○著作所發行之刊物,享有著作財產權,竟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午○○ 之同意,基於意圖營利而以影印重製方法侵害午○○著作權物品之概括犯意,將 前開課輔週刊,持往苗栗縣頭份鎮○○路之「文華書局」影印後裝訂成冊,連續 重製前開課輔週刊,而侵害午○○所有著作權物品。並向⑴起訴書附表編號四十 四至一七○號所示被害人扣除本判決附表四編號一至六十六號以外之人詐欺訂閱 之書款並交付偽造之收據,涉有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⑵向起訴書附表編 號四十四至一七○號所示被害人推銷前開週刊,經E○○之家長等人訂閱該週刊 後,再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該週刊重製物,認被告此部份涉犯修正前著作權 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 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犯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交付 等罪嫌。關於⑴之部分,檢察官於原審審理中復傳喚被告釐清,更正犯罪事實, 此有補充理由書及附表、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詳見原審卷第三一至五七頁),足 見公訴意旨關於此部分尚有誤會。另關於⑵之部分,訊據被告否認有此部份犯行 ,辯稱:伊向被害人詐騙後並未交付影印之課輔週刊給附表五編號二至六十六之 學生家長等語。經查:被告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原審羈押訊問時雖供稱:「 (書刊內容?)我盜印華老師正本書刊賣」;另於原審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準備程 序供稱:「(何時把華老師週刊拿到文華書局影印?)九十一年四月底開始到九 十一年十月左右,最初我是用彩色印的,後來用黑白的,不是一次印很多」等語 (詳見原審卷第二六、二七頁)。然告訴人J○○、辰○○○、W○○、U○○ 、f○○、d○○於警詢時均指稱被告向渠等收取訂閱「華老師」刊物後,並未 交付「華老師」刊物等情(詳見偵字第二八六七號卷第一七至二七頁),核與被 告於警詢時供稱:伊向被害人f○○詐騙得手後,並未將刊物交給當事人,其他 對被害人W○○、U○○、J○○、辰○○○、d○○等行騙之手法亦相同等語 (詳見偵字第二八六七號卷第一五、一六頁)相符;此外,並無其他學生之家長 指陳有收到重製之華老師國中生各科課輔週刊情事(Y○○部分已經本院認定如 前),足見被告此部份所辯,尚堪採信;其於原審羈押訊問、準備程序所供,尚 乏其他積極證據足佐,難認與事實相符,自難遽採。另O○○部分列有二筆被害 款項,經核對結果,該二筆之O○○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相同,顯屬同 一人,然卷內僅有一張O○○之存根(詳見偵字第二二一四號卷第五九頁),復 參照週報表僅記載一筆O○○之款項五千元(詳見偵字第二二一四號卷第三九頁 ),本院因認被害金額五千元部分為正確,另筆被害金額為一千五百元部分則屬 重複列計。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部份之犯行,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份與前開事實二、三有罪部分間,或有連 續犯之關係,或有牽連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 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同月十一日生效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部分不得上訴。偽造文書部分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A
附表四:
┌────────────────────────────────────────────────┐
│Q○○涉嫌詐欺案被害人一覽表 │
├──┬────┬──┬─────┬─────┬──────────────┬────┬─────┤
│編號│姓 名│性別│出生年 │身分證字號│住 址 │電 話 │被騙金額 │
│ │ │ │月 日 │ │ │ │(新台幣)│
├──┼────┼──┼─────┼─────┼──────────────┼────┼─────┤
│ 1│Y○○ │ 女│ 7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中華里十七鄰大同│474966 │1000元 │
│ │ │ │ │ │街九號 │ │ │
├──┼────┼──┼─────┼─────┼──────────────┼────┼─────┤
│ 2│E○○ │ 男│ 4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村二鄰二三號│651597 │5000元 │
│ │ │ │ │ │ │ │ │
├──┼────┼──┼─────┼─────┼──────────────┼────┼─────┤
│ 3│己○○ │ 女│ 1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錦水村十二鄰三一│541237 │6000元 │
│ │ │ │ │ │○號 │ │ │
├──┼────┼──┼─────┼─────┼──────────────┼────┼─────┤
│ 4│甲○○ │ 男│ 3 5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錦水村十四鄰一四│541118 │14000元 │
│ │ │ │ │ │一號 │ │ │
├──┼────┼──┼─────┼─────┼──────────────┼────┼─────┤
│ 5│庚○○ │ 女│ 9 5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錦水村十三鄰二七│541091 │5000元 │
│ │ │ │ │ │二號 │ │ │
├──┼────┼──┼─────┼─────┼──────────────┼────┼─────┤
│ 6│宇○○ │ 女│ 3 9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路八七號 │620233 │2500元 │
│ │ │ │ │ │ │ │ │
├──┼────┼──┼─────┼─────┼──────────────┼────┼─────┤
│ 7│丁○○ │ 女│ 3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路四七─二號│636662 │5000元 │
│ │ ││ │ │ │ │ │
├──┼────┼──┼─────┼─────┼──────────────┼────┼─────┤
│ 8│乙○○ │ 女│ 2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路六五號 │627396 │6500元 │
│ │ │ │ │ │ │ │ │
├──┼────┼──┼─────┼─────┼──────────────┼────┼─────┤
│ 9│壬○○ │ 女│ 8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路二三號 │544139 │1000元 │
│ │ │ │ │ │ │ │ │
├──┼────┼──┼─────┼─────┼──────────────┼────┼─────┤
│ │丙○○ │ 男│ 9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九鄰二三─│622366 │2500元 │
│ │ │ │ │ │三號 │ │ │
├──┼────┼──┼─────┼─────┼──────────────┼────┼─────┤
│ │c○○ │ 男│ 4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朝陽村十鄰六號 │622286 │2500元 │
│ │ │ │ │ │ │ │ │
├──┼────┼──┼─────┼─────┼──────────────┼────┼─────┤
│ │F○○ │ 女│ 3 │Z000000000│苗栗縣頭屋鄉造橋鄉談文村九鄰│614255 │2500元 │
│ │ │ │ │ │一二─三號 │ │ │
├──┼────┼──┼─────┼─────┼──────────────┼────┼─────┤
│ │玄○○ │ 男│ 4 3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談文村四鄰一七號│624816 │12000元 │
│ │ │ │ │ │ │ │ │
├──┼────┼──┼─────┼─────┼──────────────┼────┼─────┤
│ │宙○○ │ 女│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談文村八鄰四三─│614211 │6000元 │
│ │ │ │ │ │一號 │ │ │
├──┼────┼──┼─────┼─────┼──────────────┼────┼─────┤
│ │O○○ │ 女│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談文村十鄰七號 │631764 │5000元 │
│ │ │ │ │ │ │ │ │
├──┼────┼──┼─────┼─────┼──────────────┼────┼─────┤
│ │劉芝好 │ 女│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山佳里十四鄰國光│638270 │12000元 │
│ │ │ │ │ │街六號 │ │ │
├──┼────┼──┼─────┼─────┼──────────────┼────┼─────┤
│ │張琇如 │ 女│ 1 │Z000000000│苗栗縣後龍鎮灣寶里五鄰四四之│431933 │5000元 │
│ │ │ ││ │二號 │ │ │
├──┼────┼──┼─────┼─────┼──────────────┼────┼─────┤
│ │L○○ │ 男│ 2 │Z000000000│苗栗縣後龍鎮灣寶里三鄰三五號│433275 │2500元 │
│ │ │ │ │ │ │ │ │
├──┼────┼──┼─────┼─────┼──────────────┼────┼─────┤
│ │K○○ │ 女│ │Z000000000│苗栗縣後龍鎮灣寶里三鄰三五號│433275 │2500元 │
│ │ │ │ │ │ │ │ │
├──┼────┼──┼─────┼─────┼──────────────┼────┼─────┤
│ │申○○ │ 男│ 7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593891 │5000元 │
│ │ │ │ │ │一七九巷二號 │ │ │
├──┼────┼──┼─────┼─────┼──────────────┼────┼─────┤
│ │D○○ │ 男│ 2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里○○街七○│470071 │6000元 │
│ │ │ │ │ │號 │ │ │
├──┼────┼──┼─────┼─────┼──────────────┼────┼─────┤
│ │子○○ │ 男│ 6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里○○街九三│463964 │3000元 │
│ │ │ │ │ │巷六號 │ │ │
├──┼────┼──┼─────┼─────┼──────────────┼────┼─────┤
│ │H○○ │ 男│ 2 4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中美里八鄰澎湖厝│483287 │5000元 │
│ │ │ │ │ │七號 │ │ │
├──┼────┼──┼─────┼─────┼──────────────┼────┼─────┤
│ │寅○○ │ 男│ 9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路三○二號 │479486 │5000元 │
│ │ │ │ │ │ │ │ │
├──┼────┼──┼─────┼─────┼──────────────┼────┼─────┤
│ │戌○○ │ 男│ 1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中華里三鄰一○號│481711 │1000元 │
│ │ │ │ │ │ │ │ │
├──┼────┼──┼─────┼─────┼──────────────┼────┼─────┤
│ │a○○ │ 男│ 5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中港里一三鄰八德│461093 │3000元 │
│ │ │ │ │ │街一○號 │ │ │
├──┼────┼──┼─────┼─────┼──────────────┼────┼─────┤
│ │C○○ │ 男│ 5 3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街│484890 │2500元 │
│ │ │ │ ││九三號 │ │ │
├──┼────┼──┼─────┼─────┼──────────────┼────┼─────┤
│ │黃○○ │ 男│ 8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里○○路一九│477845 │5000元 │
│ │ │ │ │ │六之一一號 │ │ │
├──┼────┼──┼─────┼─────┼──────────────┼────┼─────┤
│ │葉證偉 │ │ │ │ │464815 │2500元 │
│ │ │ │ │ │ │ │ │
├──┼────┼──┼─────┼─────┼──────────────┼────┼─────┤
│ │林顥翰 │ │ │ │ │467354 │2500元 │
│ │ │ │ │ │ │ │ │
├──┼────┼──┼─────┼─────┼──────────────┼────┼─────┤
│ │g○○ │ 男│ 9 7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蟠桃里四鄰六三之│691485 │5000元 │
│ │ │ │ │ │九八號 │ │ │
├──┼────┼──┼─────┼─────┼──────────────┼────┼─────┤
│ │地○○ │ 男│ 5 │Z000000000│苗栗縣造橋鄉大龍村三鄰四號 │540421 │3000元 │
│ │ │ │ │ │ │ │ │
├──┼────┼──┼─────┼─────┼──────────────┼────┼─────┤
│ │戊○○ │ 女│ 1 │Z000000000│新竹市○○路○段七五三號 │035 │5000元 │
│ │ │ │ │ │ │371360 │ │
├──┼────┼──┼─────┼─────┼──────────────┼────┼─────┤
│ │P○○ │ 男│ 8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593222 │3500元 │
│ │ │ │ │ │八號 │ │ │
├──┼────┼──┼─────┼─────┼──────────────┼────┼─────┤
│ │M○○ │ 女│ 3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路七三巷五八│590502 │3000元 │
│ │ │ │ │ │弄七號 │ │ │
├──┼────┼──┼─────┼─────┼──────────────┼────┼─────┤
│ │N○○ │ 女│ 4 │Z000000000│新竹市○○○段七○三巷二二號│035 │1500元 │
│ │ │ │ │ │ │374885 │ │
├──┼────┼──┼─────┼─────┼──────────────┼────┼─────┤
│ │劉又實 │ 男│ 6 1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路│671348 │1000元 │
│ │ │ │ │ │三四巷四○號 │ │ │
├──┼────┼──┼─────┼─────┼──────────────┼────┼─────┤
│ │e○○ │ 男│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頭份里一二鄰中正│674475 │5000元 │
│ │ │ │ │ │路三一四號 │ │ │
├──┼────┼──┼─────┼─────┼──────────────┼────┼─────┤
│ │未○○ │ 男│ 1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路│671343 │3500元 │
│ │ │ │ │ │三弄三號 │ │ │
├──┼────┼──┼─────┼─────┼──────────────┼────┼─────┤
│ │V○○ │ 男│ 6 2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街│690786 │1000元 │
│ │ │ │ │ │一九巷三號 │ │ │
├──┼────┼──┼─────┼─────┼──────────────┼────┼─────┤
│ │A○○ │ 女│ 3 7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路○段│633732 │5000元 │
│ │ │ │ │ │六八號 │ │ │
├──┼────┼──┼─────┼─────┼──────────────┼────┼─────┤
│ │黃毫峰 │ │ │ │ │ │6000元 │
│ │ │ │ │ │ │ │ │
├──┼────┼──┼─────┼─────┼──────────────┼────┼─────┤
│ │黃竑誌 │ │ │ │ │ │5000元 │
│ │ │ │ │ │ │ │ │
├──┼────┼──┼─────┼─────┼──────────────┼────┼─────┤
│ │B○○ │ 女│ 5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新華里一五鄰崎仔│668353 │8000元 │
│ │ │ │ │ │頭二一○號 │ │ │
├──┼────┼──┼─────┼─────┼──────────────┼────┼─────┤
│ │T○○ │ 男│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新華里一六鄰崎仔│660218 │5000元 │
│ │ │ │ │ │頭二二九號 │ │ │
├──┼────┼──┼─────┼─────┼──────────────┼────┼─────┤
│ │b○○ │ 女│ 6 2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662721 │6000元 │
│ │ │ │ │ │一九七巷九號 │ │ │
├──┼────┼──┼─────┼─────┼──────────────┼────┼─────┤
│ │亥○○ │ 男│ 3 6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上埔里一一鄰興隆│684682 │2500元 │
│ │ │ │ │ │路一八八號 │ │ │
├──┼────┼──┼─────┼─────┼──────────────┼────┼─────┤
│ │林志達 │ 男│ 9 │Z000000000│ │ │1500元 │
│ │ │ │ │ │ │ │ │
├──┼────┼──┼─────┼─────┼──────────────┼────┼─────┤
│ │巳○○ │ 女│ 1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上埔里一○鄰上埔│682385 │3000元 │
│ │ │ │ │ │路四三號 │ │ │
├──┼────┼──┼─────┼─────┼──────────────┼────┼─────┤
│ │R○○ │ 女│ 3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685713 │3000元 │
│ │ │ │ │ │一六一號 │ │ │
├──┼────┼──┼─────┼─────┼──────────────┼────┼─────┤
│ │I○○ │ 男│ 7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上興里一一鄰水源│666598 │1500元 │
│ │ │ │ │ │路二二九巷一六弄六一號 │ │ │
├──┼────┼──┼─────┼─────┼──────────────┼────┼─────┤
│ │i○○ │ 男│ 3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成功里二鄰九二巷│673952 │3000元 │
│ │ │ │ │ │五號七樓 │ │ │
├──┼────┼──┼─────┼─────┼──────────────┼────┼─────┤
│ │鄭云雁 │ 女│ 5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路七三│671321 │1000元 │
│ │ │ │ │ │巷五號 │ │ │
├──┼────┼──┼─────┼─────┼──────────────┼────┼─────┤
│ │h○○ │ 男│ 5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路二七│676628 │2500元 │
│ │ │ │ │ │號 │ │ │
├──┼────┼──┼─────┼─────┼──────────────┼────┼─────┤
│ │癸 ○ │ 男│ 9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田寮里一二鄰一八│631813 │5000元 │
│ │ │ │ │ │七號 │ │ │
├──┼────┼──┼─────┼─────┼──────────────┼────┼─────┤
│ │丑○○ │ 男│ 2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674058 │1500元 │
│ │ │ │ │ │一○號九樓 │ │ │
├──┼────┼──┼─────┼─────┼──────────────┼────┼─────┤
│ │張肇耘 │ │ │ │ │620157 │5000元 │
│ │ │ │ │ │ │ │ │
├──┼────┼──┼─────┼─────┼──────────────┼────┼─────┤
│ │天○○ │ 男│ 9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街│623283 │2500元 │
│ │ │ │ │ │一八二號 │ │ │
├──┼────┼──┼─────┼─────┼──────────────┼────┼─────┤
│ │S○○ │ 女│ 2 4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673967 │3000元 │
│ │ │ │ │ │一一二巷三五號三樓 │ │ │
├──┼────┼──┼─────┼─────┼──────────────┼────┼─────┤
│ │X○○ │ 女│ 9 2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忠孝里一八鄰長泰│690650 │3000元 │
│ │ │ │ │ │街五三巷三號 │ │ │
├──┼────┼──┼─────┼─────┼──────────────┼────┼─────┤
│ │G○○ │ 男│ 8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潘桃里四鄰六三之│685206 │3000元 │
│ │ │ │ │ │八一號 │ │ │
├──┼────┼──┼─────┼─────┼──────────────┼────┼─────┤
│ │卯○○ │ 男│ 1 │Z000000000│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街│691084 │3000元 │
│ │ │ │ │ │一二號 │ │ │
├──┼────┼──┼─────┼─────┼──────────────┼────┼─────┤
│ │徐永倫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 │酉○○ │ 女│ │Z000000000│新竹縣橫山鄉(村)一○鄰中豐│035 │5000元 │
│ │ │ │ │ │路一段四六三巷二號 │933539 │ │
├──┼────┼──┼─────┼─────┼──────────────┼────┼─────┤
│ │Z○○ │ 女│ │Z000000000│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里一三鄰竹篙│584252 │1500元 │
│ │ │ │ │ │厝一之一四號 │ │ │
├──┼────┼──┼─────┼─────┼──────────────┼────┼─────┤
│ │劉芹妁 │ │ │ │苗栗縣頭份鎮○○路一一二巷卅│ │3000元 │
│ │ │ │ │ │八號七樓 │ │ │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