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三八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王展星
右上訴人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三七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寅○○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年。
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寅○○係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式家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美式家具 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謝文彬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辭職,並變更負責人為寅○○ 之妻林雪屏),亦同時為以美式家具公司為主體之美式集團之子公司東美國際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美公司)、美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東公司 )、泛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美公司)、美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美道公司)、美國子公司Victus Limited(後更名為Master Design Inc.,名 義上之負責人係張世俊)、開曼群島I.M.H.(International Master Holdings Limited )及天津美式家具有限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係謝嘉隆)及其私人所投 資之崴克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崴克斯公司)、欣慧國際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欣慧公司)、慧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欣公司,名義上之 負責人係林雪屏)、美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式國際公司,名義上之 負責人係林雪屏)、維爾京群島Caledonia Trading Limited之負責人,綜理美 式集團之業務及決策事實。戊○○則係美式家具公司之財務副總經理,負責美式 集團財務資金之調度,並同時為美式集團之子公司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和公司)之負責人,其二人得以職位關係,實際掌控調度美式集團關係企 業公司資金,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八十六年十月間,因亞洲金融風暴發生,臺灣股市亦受波及,迄八十七年下半年 ,台灣股市仍持續重挫,寅○○為避免受風暴影響,導致美式家具公司因股價下 滑而資產大幅萎縮,影響外界評估美式家具公司經營績效,致資金募集不易,進 而影響其繼透過轉投資美國子公司Master Design Inc.購併美國Wickes Furniture Co.,Inc. 後,欲進一步購併美國Sears Home Life公司之計劃,圖經 由拉抬美式家具公司之股價藉以維持其集團之聲勢,寅○○、戊○○二人遂共同 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概括犯意聯絡:
㈠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之「上市上櫃背書保證處理要點」中關於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擬定部分,規定: 「上市上櫃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評估其風險性,經董事會決議後為之」 ,美式家具公司為上市公司,其提供商業本票供他人作擔保,自應依上開程序辦 理,然自八十七年八月間起,寅○○指示美式集團不知情之會計己○○,由戊○ ○以電話指示不知情之美式家具公司之出納辛○○將美式家具公司、中和公司、 美東公司、東美公司向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票公司)及國際票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公司)所購買之短期票券,未經美式家具公司董事 會決議之程序,逕行提供給寅○○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司、欣慧公司、慧欣公司 、美式國際等公司及美式家具公司子公司美道公司於興票公司、國票公司發行如 附表壹所示之商票本票之質押擔保,共向興票公司及國票公司質借新台幣(下同 )二十四億六千二百二十二萬四千一百零七元,違反上開規定。詎至八十八年一 月十八日及一月二十二日止,因前揭發行商票本票之公司所發行之商業本票均違 約未還,致美式家具公司、中和公司、美東公司、東美公司所質押擔保之同額短 期票券悉遭興票公司、國票公司處分。
㈡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在明知無支出憑證及理由之情形下,寅○○、戊○ ○共同基於偽造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戊○○指示美式家具公司不知情之 出納辛○○於如附表貳所示之日期,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記帳憑證),以暫付 款之會計科目將附表貳、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中和公司設於世華銀行 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ΟΟ九六七八號之帳戶、美道公司設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六五 Ο三ΟΟΟ八三八八號之帳戶及美東公司設於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ΟΟ 六九八九號帳戶內,扣除支還金額,未歸還金額有七千一百五十二萬三千一百三 十三元。嗣再由寅○○指示美式集團前揭子公司之會計己○○、甲○○、方正勇 等利用美式家具公司移轉而來之資金加上如附表貳、三、四、五、六項所示子公 司本身之資金,於如附表貳各項所示之日期,將附表所示之金額,製作不實之轉 帳傳票(記帳憑證),分別以暫付款或應收帳款之會計科目,匯入寅○○私人所 有之崴克斯公司設於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ΟΟ八八六八號帳戶及美式國 際、欣慧、慧欣公司帳戶內,扣除支還金額,合計二十五億九千九百八十二萬二 千一百零一元。
㈢美式家具公司前於八十七年四月間辦理現金增資,共募集資金三十一億八千二百 萬元,其中三十一億三千九百萬元(約美金九千五百萬元)原預計用於轉投資美 國子公司Master Design Inc.,用以購併美國家具通路Wickes Furniture Co.,Inc.之百分之百股權,預計完成日期為八十七年六月;另四千三百萬元用以 償還銀行貸款,預計完成日期亦為八十七年六月。美式家具公司嗣於八十七年九 月底依原增資計畫將三十一億三千九百萬元(約美金九千五百萬元)全部匯至美 國子公司Victus Limited公司,其中美金四千五百萬元用於購買美國家具通路 Wickes Furniture Co.,Inc.,並增資美金五百萬元用於銷售據點擴充及裝潢, 合計共投入資金美金五千萬元。惟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底,由寅○○指示,自美國 子公司Master Design Inc.匯回美金五千四百萬元,其中美金二千一百萬元利用 海外共同基金模式,以美式家具公司子公司I.M.H.公司名義將資金匯回台灣,完
全用於購買美式家具公司股票,剩餘美金三千三百萬元匯入美式家具公司帳戶, 美式家具公司再以暫付款方式轉入美式家具公司子公司中和公司,中和公司再以 暫付款方式匯入寅○○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司設於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六五Ο三Ο ΟΟ八八六八號帳戶及美式國際公司之帳戶內,投入股市護盤,挪用美式家具公 司現金增資款項及其子公司Master Design Inc.之資金(此部分挪用之資金與上 開事實欄二、㈡部分相同)。後因股市行情下滑,寅○○遂將美式家具公司所持 有之I.M.H.股份(占I.M.H.公司資本額百分之六十一)及其私人公司Caledonia Trading Limited所持有之I.M.H.股份(占I.M.H.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三十九)於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約以美金三千三百萬元,分別按I.M.H.公司八十六年底 淨值美金三千零二萬九千元,出售予Master Design Inc.與Wickes Furniture Co.,Inc.,用以充抵前開匯款,然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三方變更交易條件改以 I.M.H.公司八十七年底重編後淨值美金八百零六萬七千元,寅○○以顯不相當之 代價出售美式家具公司所持有之I.M.H.公司之股份(占I.M.H.公司資本額百分之 六十一)及其私人公司Caledonia Trading Limited所持有之I.M.H. 公司之股份 (占I.M.H.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三十九)予Master Design Inc.與Wickes Furniture Co.,Inc.。寅○○另將其中購買共同基金美金二千一百萬元部分,轉 為美式家具公司子公司Master Design Inc.借款給I.M.H.公司,並由美式家具公 司就該筆款項提供背書保證給Master Design Inc.。三、寅○○、戊○○均明知美式家具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原則上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其內容 並應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然寅○○、戊○○為避 免上開美式家具公司向興票公司及國票公司購買之短期票券,提供寅○○私人所 有之崴克斯等公司向前述二家票券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之質押擔保之事實遭發 現,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未於美式家具公司八十七年度第三季之財務報表( 以下簡稱財務季報表)中公正表達揭露,涉有下列虛偽隱匿情事: ㈠於財務季報表中第四頁、第十頁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會計科目中有虛偽記載 ⑴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制準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現金及約當 現金」之帳項內涵係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 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投資」,是「 現金及約當現金」係指流動資產中可迅速轉換為現金之資產,若流動資產已供債 務作質,則因其已無法迅速轉換為現金,應視其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或流動 負債而改列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而不應再列於「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科目中 (同準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目「短期投資」第四段:「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 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長期投資;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 」參照)。
⑵美式家具公司所購買之商業本票自八十七年八月間即設質予興票公司及國票公司 ,其設質予該兩家票券公司之短期票券金額共達十三億四千三百八十萬餘元,是 美式家具公司自八十七年八月間向興票公司、國票公司購買之商業本票既均已再 設質予該二公司,該已設質之商業本票依前揭之說明,自不得再列於「現金及約 當現金」之會計科目下。惟該公司卻於財務季報表中揭露其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現金及約當現金」會計科目中之「約當現金─商業本票」金額為八億三千二百 四十二萬五千元,是其財務季報表「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會計科目顯涉有虛偽之 記載。
㈡未於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附註六「質押之資產」會計科目中揭露該公司所購買之 商業本票已供質押,顯涉有隱匿之情事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二十四條規定:「用於 抵押或質押之資產,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惟美式家 具公司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附註六、「質押之資產」會計科目中,並無揭露其所 購買之商業本票已提供與寅○○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司、欣慧公司、慧欣公司及 美式國際公司向興票公司、國票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之質押擔保之情形。 ㈢未於財務季報表第十六頁之「關係人交易事項」及第十九頁之「重大承諾事項及 或有事項」會計科目揭露該公司所購買之商業本票已供質押,顯有隱匿之情事 ⑴於財務季報表第十六頁之「關係人交易事項」會計科目中有隱匿之情事─依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六條規定,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 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左列事項應加注釋:「..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貳、說明2所 載:「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 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人或企 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及說明3所載:「關係人交易指關係人間資源 或義務之移轉,不論有無計收價金均屬之」,寅○○既為美式家具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則美式家具公司與寅○○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司等公司既同受寅○○所控 制,即應認互為關係人,戊○○則操控該公司所有之財務調度,是美式家具公司 為崴克斯等公司設質擔保之行為即屬「關係人交易」,依同號公報參、揭露準則 4所載「每一會計期間,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 附註中揭露下列資料:..『㈢與各關係人間之下列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 付款期間,與其他有助於瞭解關係人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有關資訊..⑺票據 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及前揭「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 制準則」第六條第十一款之規定,美式家具公司就其為崴克斯等公司設質擔保之 行為亦應於其第三季之財務報表中附註說明此一「關係人交易」。惟其財務報告 ,就前述依法應予以揭露或附註之事項,均付之闕如,涉有隱匿之情事。 ⑵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之「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會計科目中有隱匿之情事依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 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於左列事項應加註釋:「::六、重大之承諾事項 及或有負債:::」,美式家具公司將其購買之商業本票設質予興票公司、國票 公司,作為寅○○私人所有之崴克斯等公司向該二公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 擔保,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貳、說明3所載「或有事項係指資產 負債表日以前既存之事實或狀況,可能業已對企業產生利得或損失,惟其確切結 果,有賴於未來不確定事實之發生或不發生以證實者」及其說明9所載「產生或 有損失之情況通常包括:『..⑹對他人之債務提供保證可能造成損失或賠償時
..』」,前揭美式家具公司設質擔保之行為應屬「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六條第六款之「或有負債」之情形,應於財務報告中加以註釋;另該公司 與興票公司三重分公司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簽訂設質同意書,同意將其向興票 公司所購買之票券、債券提供作為慧欣公司在興票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五億元 債務之擔保,此同意書之內容應屬「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第六 款之「重大承諾事項」,亦應於財務季報表中加以註釋,惟該公司之財務季報表 就上述事實均未予以揭露,亦涉有隱匿之情事,更使一般投資大眾無法明瞭該公 司有前述不當情事與交易。
四、寅○○與戊○○自美式集團各公司套取資金至寅○○個人投資之崴克斯公司等公 司,以支應其個人及崴克斯公司等公司買賣股票及借貸本息,總計前後挪用侵占 美式集團公司金額高達五十億六千二百零四萬六千二百零八元,上市之美式家具 公司亦因市場傳聞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即將跳票,自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 股價連續下跌,成交量呈現無量崩跌情形,台灣證券交易所乃派員前往美式家具 公司查帳,發現有掏空美式家具公司不法情事,始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 檢舉。
五、案經彰化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二人對以前揭方式挪用前揭美式集團公司之資金之事實坦承不諱,雖均 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等犯行。
㈠被告寅○○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Ⅰ伊所移用美式集團公司之資金,係呼應政府 穩定股市之政策,並要上市公司股東進場護盤自身公司之股票,以達穩定股價之 目標,而全部用於以私人公司名義購買美式家具公司股票護盤,分文未曾納入私 囊,亦無何侵占美式家具公司財產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或客觀行為。Ⅱ政府為穩 定整體經濟結構,避免發生金融危機,大力倡導鼓勵公司進場護盤之政策、並盡 力規劃欲立法通過庫藏股護盤之條款,被告才會將美式公司資金移至子公司作護 盤資金,被告對於自己決策判斷之失誤懊悔不已,惟其所為,係著眼於美式公司 及美式公司全體員工之利益及股東及社會大眾投資人之利益為考量,絕非時下公 司負責人純為己身利益,蓄意掏空公司資產以牟私利之情形可比。Ⅲ政府歷年來 即一再明白宣示上市上櫃公(司)股價暴跌之際,公司可透過子公司買回自己公 司股票護盤,並不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之規定,並於八十九年六月間通過庫 藏股制度,允許公司買為自家股票,被告以美式公司之資金轉入被告子公司,用 於購買美式公司股票護盤,乃是當時庫藏股制度尚未實施前之權宜作法,為政府 積極倡導認可,況現庫藏股制度已經立法三讀通過並已實施,企業買回自家股票 為自己公司護盤乃正當合法之行為,益徵被告當時之行為並無違反法律之處,此 無非因被告領導公司步閥過急,致美式公司擴張過速,又錯估整體大環境影響, 為使美式公司股價保持高點不落,俾作為與美國大公司談判購併之籌碼,才會移 用美式公司資金護盤,然論其就初,乃因被告對於股市終將穩定之期盼太高,才 致使此市公司及被告個人發生財務危機主要原因,惟被告所移用之美式公司資金 ,確實均用於購買美式公司股票,並無分文侵吞入己,絕無侵占之意圖或行為可 言。
㈡被告戊○○及其選任辯護人辯稱:Ⅰ伊雖任職美式家具公司之財務副總,惟僅負 責掌理單一之美式家具公司業務及財務之管理及執行,如原物料之進出、貨物之 生產及銷售等部分,依其職掌分工事項,係專以美式家具公司單一公司之業務執 行以及財務配合,至美式家具公司資金如有轉投資予關係企業、借貸予相關投資 公司、公司向外發展之投資計劃,甚至股票護盤之出入,或資金調度、運用、流 向等屬於美式集團整體財務運作之部分,均由集團總裁寅○○親自負責操作、運 用,並非伊之職掌範圍,伊對美式集團所屬各公司間之財務運作之情形,國內、 外轉投資,以及股票護盤之情形,非但完全不知情,亦無權過問,伊所為前揭調 度資金之行為,均係依寅○○口頭或電話指示,此為伊任職該項職務,不得不聽 奉集團總裁寅○○之指示,伊主觀上並無侵占之不法意圖。Ⅱ依證人辛○○、壬 ○○、己○○、方正勇、甲○○於警、偵訊所陳,足證美式公司與其子公司間資 金轉出轉入過程,絕大部分都是由寅○○直接指示甲○○、己○○、方正勇等人 辦理,戊○○確實僅負責美式家具之營運資金管理運用,其於中和公司只是掛名 之負責人,未曾參與營運,其雖曾指示辛○○等人匯款,亦係此純粹係完全遵從 寅○○之指示而為,即寅○○或以口頭方式逕行下令戊○○應為如何之資金調度 ,或在寅○○身在國外無法處理時,直接以電話指示被告財務處理方法,戊○○ 再指示手下會計、出納人員辦理,其全依照寅○○指示及命令而為而已,僅係單 純作資金轉帳、調度之執行動作,至於為何執行此資金轉帳、調度之原因及背景 ,甚至論及全盤掌握之情形,均由寅○○親自全盤規劃、掌擴,戊○○既無法與 聞其事,自然就完全不了解整個集團資金運用之全貌,其地位無非僅是全憑集團 總裁指示之資金轉帳及財務調度之機械性之單純執行動作而已云云。二、本院查:
㈠被告等二人關於事實欄二、㈠、㈡部分之自白 ⑴被告寅○○,就前揭事實欄所示,其係美式家具公司及東美公司、美東公司、美 道公司、中和公司等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護盤購買美式家具公司股票,在未 經過董事會決議之情形下,提供美式家具公司及其他東美公司等子公司之短期票 券,作為其私人投資之崴克斯公司、慧欣公司、欣慧公司、美式國際公司等發行 商業本票質押之擔保,合計向興票公司、國票公司借款二十四億餘元,嗣因無力 清償,質押擔保之短期票券均遭票券公司處分,造成美式集團之損失。陸續將美 式家具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之資金,製作不實轉帳傳票,以暫付款項名義,輾轉陸 續轉入其私人投資之崴克斯等公司及將現金增資募集之資金均用以購買美式家具 公司股票護盤等情,已據其於調查人員調查、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在卷 。
⑵被告戊○○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調查人員調查時供稱:「我是美式家具股份有限 公司財務副總經理及美式子公司中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我只是掛名 ,實際上公司業務都由寅○○負責」「我是負責美式公司的財務預算、銀行往來 額度的控管、審查公司日常營運資金的進出」「(問:你有無於民國八十七年十 二月間指示公司會計辛○○將美式公司資金新台幣四四一、七二二、七七三元匯 至美式公司子公司中和公司?)答:有的,但是由總裁寅○○指示我作的,但由 我以電話指示辛○○分筆將總金額共四四一、七二二、七七三之資金匯入中和公
司之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帳戶內,提供給中和公司使用。這筆金額未檢附單據 及明細,而是以暫付款名義以金融EDI方式匯到中和公司帳戶內」「(問:你 有無於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指示公司會計辛○○將美式公司資金一、三四五、0八 六、一八0向中興、國際二家票券公司分批購買短期票券?)答:有的,這也是 總裁寅○○指示我作的,我只是傳達寅○○指示以電話指示辛○○於八十七年十 二月九日至二十三日期間向中興、國際兩家票券公司分筆購買短期票券共動用公 司資金一、三四五、0八六、一八0元,但該票券到期時卻未將資金回流至美式 公司,而由寅○○將這些到期的票券資金提供給他個人投資的公司,計有欣慧國 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慧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崴克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美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作為向原票券公司借款質押擔保。前述寅○○ 的個人投資公司我均未持股,對這些公司的業務運作我有時是奉寅○○之指示辦 理。前述資金的匯款方式辛○○大部份都以金融DEI系統及部份由美式公司在 交通銀行員林分行、遠東銀行逸仙分行、花蓮企業銀行台北分行匯至中興、國際 票券公司的帳戶內」「(問:美式集團子公司中和公司、美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東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亦於同時間向中興、國際二家票券 公司購買短期票券,分別為一點五億餘元、七點二億餘元、二點三億餘元,總計 十一億餘元,並質押給原票券公司做為欣慧、慧欣、美式國際、崴克斯等四家質 借擔保。有關這筆資金的移轉,你如何指揮調度?)答:我都是依照寅○○的授 意辦理前述資金的移轉,部份是由寅○○本身直接指示出納辦理,這些資金的移 轉都是由美式子公司台北公司出納己○○及中和公司出納甲○○及美東公司、東 美公司、美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方正勇辦理,但己○○負責以金融E、D、 I系統方式匯出資金的」「(問:美式集團子公司泛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美道公司、美東公司、東美公司、中和公司等五家亦於同期間分別以暫付款的名 義匯款給非美式集團之崴克斯公司,金額分別為三點二億餘元、三億餘元、一點 七億餘元、五點八億餘元、五點七億餘元,總計十九億餘元。有關這筆資金的移 轉由何人指揮調度?)答:這些資金都是由寅○○指揮調度的,我只是依照寅○ ○的指示傳達給出納辦理資金的移轉」「(問:你指示公司會計或出納調度美式 集團公司資金,是否提出單據明細或理由做 為入帳憑證?)答:沒有,但購買 票券的成品會寄到本公司來」「(問:既然無提出單據明細,為何辛○○、己○ ○、甲○○及方正勇等會計出納願 意依你指示撥款入帳?)答:他們全是依總 裁寅○○之指示辦理」等語。
㈡被告等上開自白之佐證
⑴證人即擔任美式國際、欣慧、慧欣、崴克斯公司之會計工作,負責美東、東美、 泛美、美道公司出納工作之己○○在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調查中證述:「 (問:八十七年底起中和公司、東美、美東、泛美、美道公司如何以暫付款之會 計科目,將資金匯至崴克斯、美式國際等公司?)答:每次匯款前寅○○董事長 均會先告知會計製作傳票,我再根據傳票以金融EDI系統將資金匯至崴克斯、 美式國際等公司」「(問:中和、東美、美東、美式家具公司提供票券擔保的數 字,為何與國際、中興票券公司所核算之數字不同?何者為正確之數字?)答: 我根據國際、中興票券公司及相關資料核算後,美式家具等公司提供的票券數額
(含利息)分別為:美式家具公司000000000元,中和公司00000 0000元,美東公司000000000元,東美公司000000000元 ,總計0000000000元;退款部分分別為:美式家具公司000000 0元,中和公司一三七一一元,美東公司四八一00八元,東美公司六二四七四 五元,合計0000000元,其餘質借款0000000000元,全數中斷 。票券公司與美式家具等公司資產負債表內所計算的數額不一樣,主要是因為計 算日期不一樣所產生利息數額亦不相同所致」「票券質押擔保00000000 00元,歸還0000000元。泛美公司暫付崴克斯000000000元, 支還00000000元。美東公司暫付崴克斯000000000元,支還0 0000000元。東美以應收帳款名義付崴克斯000000000元,支還 0000000元。美道公司暫付崴克斯000000000元,支還0000 0000元,中和公司暫付崴克斯公司000000000元,支還00000 000元,中和公司暫付美式國際公司二四七四0七元,支還二0四二四四元。 寅○○以私人所有之百慕達基金000000000元,透過中和公司歸還美式 家具公司」等語。再於偵查中證稱:「沒有憑證(指移轉至崴克斯公司之暫付款 ),這些暫付款都是我依照寅○○之指示,將款項直接匯到崴克斯公司,我都事 先製作傳票再去匯款」「戊○○也有指示我將那筆暫付款直接匯到崴克斯公司去 」「錢匯到崴克斯公司後,寅○○及戊○○叫我將部分資金匯到一些私人的戶頭 內,至於其用途我不知道另有部分資金則匯到崴克斯公司的戶頭內買賣美式家具 公司股票」「崴克斯、美式、欣慧、慧欣四家公司之前就已跟中興票券、國際票 券簽好發行商業本票,美式、中和、美東、東美等公司就會向興票、國票購買短 期票券做為崴克斯等公司發行本票的擔保」「(問:崴克斯等四家公司所發行的 本票金額多少?)答:二十四億多元」「(問:崴克斯等四家公司所發行之二十 四億多元之本票是否全部斷頭?)答:是的」「(問:是何人決定由美式這幾家 公司提供給崴克斯等四家公司發行本票之擔保?)答:都是寅○○」「(問:崴 克斯等四家公司發行本票所取得的款項都做何用?)答:有部分直接拿去買美式 家具的股票,這部分金額全部都買美式家具公司的股票,其他部分的金額匯到私 人的帳戶內」「(問:妳有無提供帳戶給寅○○去購買美式(家具公司)的股票 ?)答:沒有,我事後才知我被當人頭購買股票」等語(見偵字第三七六三號卷 第三九至四一頁、四三頁)。另於原審法院證稱:「(問:資金調度轉進轉出由 何人指示?)答:財務均由寅○○指示我做的,帳號係我提供自己帳戶給寅○○ 買賣股票..轉進或轉出金錢,轉到何家公司,均由寅○○指示,崴克斯、美東 、東美、美道公司係我做,除了中和(公司)以外,係我做會計」等語(見原審 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訊問筆錄)。
⑵證人甲○○於彰化調查站調查中證述:「現為中和公司職員,負責該公司財務工 作」「中和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起與崴克斯公司有暫付款移轉之轉帳傳票係由寅 ○○董事長告知我,公司暫付款之來源及其流向的詳細金額及時間,我再交代其 他會計小姐製作傳票及登載入帳(中和公司另有二位會計小姐李淑媛、余婉玲) ,上述暫付款之款項均已匯撥完畢後,寅○○再告訴我製作傳票」「上述中和公 司的暫付款並非由我本人匯給崴克斯公司,而是均由寅○○將款項匯撥完畢後,
再告知我製作轉帳傳票,至於上述款項是由何人去匯款,我並不清楚」等語。再 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是老闆寅○○向我說有一筆資金已經先由美式(家具) 公司匯款到中和,中和再匯到崴克斯公司,為使帳戶收支平衡,他就交代我製作 傳票,所以這些傳票沒有製作憑證」「這些傳票沒有經過審核,因為這些資金流 向不符合正常作業程序,只是事後作個紀錄而已」等語(見偵字第三七六三號卷 第四四頁)。
⑶證人即擔任東美、美東、美道、泛美公司之會計工作之方正勇於彰化調查站調查 中證述:「轉帳傳票上沒有簽蓋亦未檢附相關單據,主要是美式集團總裁寅○○ 交代我不必簽蓋,直接入帳,我是公司職員,對老闆交代之事,只能照辦」「經 我詳細核算美東、東美、美道、泛美等四家公司,至八十八年一月之轉帳傳票資 料核算結果如下:美東公司以暫付款名義匯給崴克斯公司二億六千萬元,以應收 帳款名義匯給威克斯公司一億七千零一十萬元,以暫付款名義匯給美式國際公司 一億一千二百五十一萬四千三百七十九元,以暫付款名義匯給欣慧公司四千六百 萬元,泛美公司以應收帳款名義匯給崴克斯公司三億二千九百二十二萬六千八百 七十一元,東美公司以應收帳款名義匯給崴克斯公司五億八千一百八十五萬五千 二百二十四元,美道公司以應收帳款名義匯給崴克斯公司三億二百四十二萬五千 二百二十九元,以暫付款名義匯給美式國際公司四萬三千一百六十三元」「我僅 聽從美式集團總裁寅○○的交待,將款項入帳,其餘作何用途,我並不知道」「 我只是公司職員,辦理入帳登記之會計作業,其他事情並不知情」等語。再於檢 察官偵查訊問時證述:「戊○○是美式家具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另也擔任中和公 司的董事長,他是整個美式集團的財務長」「(問:這些以暫付款名義匯於崴克 斯公司的款項整個匯款程序如何?)答:這些款項都是寅○○先叫我製作傳票, 製作好傳票後就再交給寅○○審核,審核完後就交給出納去匯款,作帳後就歸檔 」「(問:為何美東等公司匯給崴克斯公司的暫付款傳票都沒有相關的憑證?) 答:因這些錢不知要作何用途,所以就先列在暫付款科目下,寅○○叫我們製作 傳票,也沒有跟我們講這些錢要作何用途」「(問:除寅○○曾指示你以暫付款 名義匯給崴克斯外,還有誰指示過你?)答:沒有了」等語(見偵字第三七六三 號卷第三八頁背面、四一頁背面、四二頁)。另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稱:「(問 :集團之財務何人負責?)答:一般係寅○○負責,我係受寅○○之指示作交易 紀錄」「係寅○○之指示我才匯(到崴克斯公司)」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四月 十三日訊問筆錄)。
⑷證人即擔任美式家具公司財務部擔任出納工作之辛○○於彰化調查站調查中證述 :「{問:(提示美式家具公司資產負債表)該表中列有四億四千一百七十二萬 二千七百七十三元及十三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零九百五十元,這二筆款項作何用 途?由何人負責處理?}答:這兩筆款項都是由財務部副總經理戊○○直接指示 我辦理,他都是以電話叫我將四億四千一百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七十三元匯到本公 司之子公司『中和公司』之帳戶內(世華銀行世貿分行00000000000 帳號),另外他也以電話指示我將總金額為十三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零九百五十 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致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中興及國際票券公司購買十六 筆商業本票,我都依戊○○的指示以金融E、D、I系統及部分由交銀員林分行
、遠東逸仙分行(台北市)花蓮企銀台北分行帳戶內匯至票券公司的帳戶內」等 語。再於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證稱:「都是戊○○承寅○○之意,叫我把錢匯出去 的」「沒有(看到會計憑證),這都是戊○○口頭指示我匯的,我都沒有看到傳 票」「都匯到中和公司設在世華銀行中和分行的帳戶內」等語(見偵字第三七六 三號卷第四五頁)。另於原審法院訊問時證述:「係戊○○要我辦理,他係打電 話叫我轉多少錢出去,有一部分係由銀行直接匯款出去,..大部分係戊○○叫 我這麼做,可是有時副總會說那是總裁叫他跟我說這麼做,資金的調度均是戊○ ○指示怎麼做就怎麼做,寅○○沒有指示我們怎麼做,他沒有正式職位,但我們 都叫他總裁」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⑸證人即美式家具公司財務部副理壬○○於彰化調查站調查中證述:「我是公司財 務部副理,就我瞭解,寅○○與本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戊○○兩人共同挪用公司 資金約十七億九千六百一十萬三千七百二十三元,這些資金都由寅○○挪用,但 資金的財務調度都由戊○○負責,都是由他直接調度,涉嫌挪用部分有將資金四 億四千一百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七十三元,由本公司財務部出納以金融E、D、I 系統直接匯至本公司之子公司「中和公司」的帳戶世華銀行世貿分行00000 000000號內,匯這些款項均是由戊○○以電話指示出納辛○○來辦理,匯 款也是由辛○○直接匯出,我是事後才知道,我願意提供本公司匯到中和公司之 轉帳傳票給貴站參考,另外寅○○及戊○○兩人將十三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零九 百五十元款項拿出購買中興票券及國際票券之商業本票,購買這些商業本票都是 由戊○○直接叫出納辛○○將錢匯至中興票券及國際票券之帳戶內,購買這些商 業本票的過程,我並未參與,但事後我在每筆商業本票到期日發現到期的本票已 被中興及國際票券公司拿去抵沖,資金並沒有回流到公司的帳戶內,但抵沖後的 剩餘款四百萬零二千六百四十六元,最後有回流到本公司的帳戶內,其餘的款項 均被寅○○、戊○○二人拿去提供給他們私人投資的崴克斯等公司作為發行商業 本票的擔保品」「問:(提示:匯款至中和公司之轉帳傳票)(這些轉帳傳票金 額為四億四千一百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七十三元,為何製表及主辦會計都未蓋章? )答:這些轉帳傳票依本公司帳務處理程序一定要製作,但我認為這件匯款應屬 不當,所以我才不願意在該傳票上簽名蓋章」等語。再於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證述 :「因為這些錢都是戊○○直接在台北打電話叫我們出納人員辛○○直接匯款」 等語(見偵字第三七六三號卷第四六頁背面)。另於原審訊問時證稱:「戊○○ 係美式家具副總經理,寅○○係總裁,但在美式(家具公司)可能沒有正式職位 ,戊○○係美式家具(公司)資金調度」「(問:美式集團內財務調度何人?) 答:戊○○」「(問:貸款、融資由何人負責?)答:美式家具部分由副總戊○ ○負責,只要有交易我就要記載,財務之調度不是我負責,所以他不會指揮我」 「係戊○○指揮辛○○,她製作傳票後再交給我」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四月十 三日訊問筆錄)證述明確。
⑹復有被告寅○○提供之資金去向明細表、移用資金明細、擔保物提供明細及向私人借款買股票之匯款憑證影本、興票公司三重分公司八十八年三月六日興重字第 二四號函及其所附之設質同意書及往來資料表、國票公司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八 八)國券稽發字第一五六號函及其所附之擔保物提供證、短期票券交易明細、及
成交單,美式家具公司購買票券之轉帳傳票影本,美式家具、美東、東美資產負 債表及中和公司日記帳,泛美、中和、美東、東美、美道、崴克斯公司暫付款項 往來之存摺影本、美式家具公司暫付給中和公司之轉帳傳票及土地銀行、世華銀 行世貿分行存摺影本,泛美、中和、美東、東美、美道、崴克斯公司暫付款或應 收帳款之轉帳傳票影本扣案可資佐證。
㈢有關事實欄三、㈢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在卷,並有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八八)台財證(一)字第 0一一八六號函附美式家具公司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向財政部申請協助企業經 營資金專案小組申請紓困之申請書及八十八年提供予專案小組之補充說明影本、 美式家具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為現金增資案件所刊印之公開說明書中,承 銷商對其八十七年度現金增資計劃之評估意見、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另於九十年八月二日(九0)台財證(六)字第一一六八八八號函附之美式家具 公司八十七年度第二度重編財務報告相關資料影本、有關I.M.H公司股權交易條 件變更資料等可資證明。
㈣有關事實欄三,被告寅○○、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發行人申報 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暱情事部分: ⑴美式家具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每營業 年度、每半營業年度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營業年度之 第一季及第三季則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又同法第二十條第二 項規定,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 匿之情事。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 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又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規定「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 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財團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辦理」,同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發行人 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是 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原則上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其內容並 應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而被告寅○○既為美式家 具公司上市股票之發行人,自應對前開規定甚為熟諳,首應敘明。 ⑵被告寅○○及戊○○辯稱:有關美式家具公司向興票公司及國票公司所購買之短 期票券,未經美式家具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即逕行提供給被告寅○○私人所有之崴 克斯公司、欣慧公司、慧欣公司、美道公司、美式國際等公司於興票公司、國票 公司發行之商票本票之質押擔保,該質押已違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 公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之規定,此部分對於美式公司應不構 成損害云云。
⑶然查,美式家具公司由被告寅○○一人操控,伊再授權戊○○執行該公司所有之 財務調度,已據前述,查美式家具公司之財務季報表並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制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辦理,其內容涉有虛偽隱匿情事,其理由如下: ①於財務季報表中第四頁、第十頁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會計科目中有虛偽記載
Ⅰ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制準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現金及約 當現金」之帳項內涵係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 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投資」 ,是「現金及約當現金」係指流動資產中可迅速轉換為現金之資產,若流動資 產已供債務作質,則因其已無法迅速轉換為現金,應視其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 負債或流動負債而改列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而不應再列於「現金及約當現 金」之科目中(同準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目「短期投資」第四段:『如供債務 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長期投資;若為流動負債,仍 列為短期投資..」)。
Ⅱ查美式家具公司所購買之商業本票自八十七年八月間即設質予興票公司及國票 公司,此有興票公司三重分公司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函覆彰化縣調查站所提供之 美式家具公司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出具之設質同意書及國票公司八十八年三月 九日函覆彰化縣調查站之說明二之㈠所載「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自八十七年 一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止購買短期票券餘額八億二千九百三十二萬一 千四百二十八元。上開票券全數提供給威克斯公司、慧欣公司及美式國際公司 設質予本公司,作為該三家分公司委託本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擔保品。」 之文字可證。美式家具公司設質予該兩家票券公司之短期票券金額共達十三億 四千三百八十萬餘元,是美式家具公司自八十七年八月間向興票公司、國票公 司購買之商業本票既均已再設質予該二公司,該已設質之商業本票依前揭之說 明,自不得再列於「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會計科目下。惟查該公司確於財務暨 報表中揭露其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現金及約當現金」會計科目中之「約當現 金─商業本票」金額為八億三千二百四十二萬五千元,是其財務季報表「現金 及約當現金」之會計科目顯涉有虛偽記載之情事。 ②未於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附註六、「質押之資產」會計科目中揭露該公司所購買 之商業本票已供質押,顯涉有隱匿之情事
查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二十四條規定:「用 於抵押或質押之資產,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惟美 式家具公司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附註六、「質押之資產」會計科目中,並無揭露 其所購買之商業本票已提供與被告寅○○私人所有之崴克斯公司、欣慧公司、慧 欣公司及美式國際公司向興票公司、國票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之質押擔保之情 形。
③未於財務季報表第十六頁之「關係人交易事項」及第十九頁之「重大承諾事項及 或有事項」會計科目揭露該公司所購買之商業本票已供質押,顯有隱匿之情事 Ⅰ於財務季報表第十六頁之「關係人交易事項」會計科目中有隱匿之情事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六條規定,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 、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左列事項應加注釋:「..與關係人之重 大交易事項..。」,復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貳、說明2所載:「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之間,若一方對於 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 係人;受同一人或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及說明3所載:「關
係人交易指關係人間資源或義務之移轉,不論有無計收價金均屬之。」,查被 告寅○○既為美式家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美式家具公司與被告寅○○私人 所有之崴克斯公司等公司既同受被告寅○○所控制,即應認互為關係人,是美 式家具公司為崴克斯等公司設質擔保之行為即屬「關係人交易」,依同號公報 參、揭露準則4所載「每一會計期間,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 ,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下列資料:..『㈢與各關係人間之下列重大交易 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與其他有助於瞭解關係人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 有關資訊..⑺票據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及前揭「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制準則」第六條第十一款之規定,美式家具公司就其為 崴克斯等公司設質擔保之行為亦應於其第三季之財務報表中附註說明此一「關 係人交易」。惟觀之其財務季報表,就前述依法應予以揭露或附註之事項,均 付之闕如,亦涉有隱匿之情事。
Ⅱ於財務季報表第十九頁之「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會計科目中有隱匿之情 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 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於左列事項應加註釋:「..六、重大 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美式家具公司將其購買之商業本票設質予興 票公司、國票公司,作為被告寅○○私人所有之崴克斯等公司向該二公司申請 保證發行本票之擔保,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貳、說明3所載 「或有事項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以前既存之事實或狀況,可能業已對企業產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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