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О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甲○明知其夫葉敦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死亡)曾先後於八十五年三月三 日、同年三月十六日(公訴人誤為同年十二月間某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及 八十七年十月間某日,在其住處即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一○三四號,與其長 子即戊○○(係葉敦仁與前妻葉夏菊所生)、次子己○○、女兒葉怡君(二人係 葉敦仁與甲○所生)、胞妹葉燕惠、葉明容、妹婿陳建焜及陳威全等相關人員談 論有關其所有財產之分配問題,由其歷次之談話內容觀之,其所有財產原則上係 分配予甲○、戊○○、己○○及葉怡君等人,並無將其所有大部分財產贈與甲○ 或同意甲○以其所有之財產重新設定抵押權增加貸款金額之意思,詎甲○竟基於 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使公務員不實登載之概括犯意,利用葉敦仁雙目前於八十二 年十月十八日完全失明,不能親自處理事務,及保管葉敦仁印章之機會,連續為 下列之行為:
㈠先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委由不知情之代書丙○○在其設於南投縣竹山鎮○ ○里○○街三十八號事務所繕寫文件,盜蓋葉敦仁之印章,而偽造葉敦仁同意提 供其所有座落竹山鎮○○段第四八三號、第四八八之一號土地,與座落上開土地 由甲○及其子己○○共有之竹山鎮○○路○段四九六號房屋(即千民醫院)同為 抵押權標的,而與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中中小企銀)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七千一百九十萬元、權利存續期限自八十五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止計三十年、葉敦仁擔任義務人兼債 務人之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葉敦仁名義申請抵押權登記之「土地登 記申請書」各乙份。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十五時四 十分許,委由不知情之丙○○持上開偽造之契約書及申請書向南投縣竹山地政事 務所申請為抵押權登記,使該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八十五年八月三十 日將前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葉敦仁所有前揭土地之土地 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葉敦仁、 台中中小企銀。
㈡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委由不知情之代書丁○○在其設於南投縣竹山鎮 ○○里○○路二○號,以同上手法盜蓋葉敦仁之印章,偽造葉敦仁同意將其所有 座落南投縣竹山鎮○○段第一二三號地號、同鎮○○段第四八三、五二四、五二 四之一地號等多筆土地贈與甲○之「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葉敦仁名義申請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各乙份。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於八十 七年二月三日十時五十九分許,委由不知情之丁○○持上開偽造之契約書及申請 書向南投縣竹山鎮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使該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 辦人員於八十七年二月四日將前開不實之事項登記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 地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葉敦仁 。
㈢再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在其南投縣竹山鎮○○里○○路○段一○三四號住處, 以同上手法盜蓋葉敦仁之印章,偽造葉敦仁同意將其所有座落竹山鎮○○○段竹 圍子小段第五六、五六之一、五七地號、竹山鎮○○段第八九地號及同鎮○○段 第五一五地號等多筆土地,暨門牌號碼竹山鎮吉祥新村三八號、四二號、四六號 、六二號、六四號、七○號、七二號等多棟房屋贈與甲○之「贈與所有權移轉契 約書」二份及葉敦仁名義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乙份。並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十六時十三分許,由甲○自任代理 人,持上開偽造之契約書及申請書向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使該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將前開不實之事項登 記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 物權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葉敦仁。
㈣復於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委由不知情之代書丁○○在其上址事務所,以同上手法 盜蓋葉敦仁之印章,偽造葉敦仁同意將其所有座落竹山鎮○○段第四八八之一地 號土地贈與甲○之「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葉敦仁名義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各乙份。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委由不知情之丁○○於 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十一時四十九分,持上開偽造之契約書及申請書向南投縣竹 山鎮地政事務所申請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使該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八 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將前揭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 ,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葉敦仁。 ㈤甲○因前揭㈠所載不實設定抵押權之標的物即葉敦仁所有座落竹山鎮○○段第四 八三號、第四八八之一號土地,已經先後不法移轉登記為其所有,因抵押權內容 有所變更,遂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委由不知情之丁○○,提出義務人兼債務 人變更為甲○、己○○(變更前之義務人兼債務人為葉敦仁、甲○、己○○、債 務人為千民醫院)之「他項權利變更〈移轉〉契約書」、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之 「土地登記申請書」(均未偽造葉敦仁名義);並賡續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 括犯意,同時檢附前揭㈠所偽造之葉敦仁名義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份予南 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用以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 於不動產物權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葉敦仁。
二、案經戊○○訴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雖有辦理如事實欄所載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抵押權變更等行為,但其所為皆經過其夫葉敦仁授權, 並無偽造文書情事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指述甚詳,並經本院向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調閱該所收件日期分別為八
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七年二月三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十八年八 月十一日、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之抵押權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有權移轉登 記、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申請案卷查明各次登記事項明確,有 該申請案卷五宗可稽,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其曾辦理上開五件申請登記事件亦 不諱言,足見告訴人所指尚非子虛。雖被告以前詞置辯,惟查: 被害人葉敦仁曾先後於八十五年三月三日、同年三月十六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 日及八十七年十月間某日,在其住處即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一○三四號,與 其長子戊○○、次子己○○、女兒葉怡君、胞妹葉燕惠、葉明容、妹婿陳建焜及 陳威全等相關人員談論有關其所有財產之歸屬問題乙情,業據證人葉燕惠、葉明 容、陳建焜及陳威全等人於偵查中證述無訛,且有告訴人所提四次談話共六捲錄 音帶附卷可稽。證人即葉敦仁之同居人張儷薰於偵查時證稱:「(從八十六年間 至葉敦仁八十九年死亡,都是由你照料葉敦仁?)是的,晚上都由我負責」、「 (八十六年至他去世,葉敦仁精神狀態是否清楚?)都很清楚,至去世前一、二 個月比較不清楚」(詳見他字卷第二二八頁反面)、「(葉敦仁何時起行動不便 ?)從眼睛失明時,是八十二年間行動不便,在過世前二年,雙腳行走無力,但 神智還很清醒,但過(世)前二個月較不清醒」等語(詳見他字卷第二二八頁反 面、第二三○頁正面)。而被害人葉敦仁係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死亡,此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憑(詳見本院卷㈠第二九九頁),佐以錄音譯文顯示情形,可知葉敦 仁在系爭六捲錄音帶錄音期間所言係在精神狀況良好情形下所為。而該六捲錄音 帶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有無剪接情事,經該局鑑定結果認:「送鑑錄音 帶經檢查結果:除編號1大帶於○分秒(對話內容『作一個公正』與『不用這 樣子』之間)有中斷現象研判非剪接外,其餘伍捲均無剪接情事」,復有該局九 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調科參字第○九二○○四三五六二○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 憑(詳見本院卷㈠第一二六頁)。
上開告訴人所提六捲錄音帶之相關人員對話內容,除由告訴人提出音譯本外,被 告選任辯護人亦於閱覽卷證資料後拷貝該六捲錄音帶自行音譯,提出本院:茲就 各次錄音內容所討論財產分配事宜分述如下:
㈠八十五年三月三日錄音譯文部分:
被告於偵查時供稱:「(他(指葉敦仁)⒊⒊在家中,在葉燕惠、葉明容 、陳健焜、陳威全、戊○○面前分配財產,並有錄音?)是的」、「(你先 生錄音分配財產你有無打開聽?)沒有,是戊○○保管」等語(詳見他字卷 第一○一頁反面、第一○二頁正面、一○四頁正面)。另證人葉燕惠、陳健 焜、葉明容、陳威全於偵查時並確認該錄音帶密封處簽名為彼等所簽(詳見 他字第四○七號卷第第一○四頁正面)。足見該次錄音係葉敦仁、甲○、戊 ○○、己○○、葉怡君五人在證人葉燕惠、陳健焜、葉明容、陳威全等人見 證下討論關於「財產分配」事宜,該次談論後並將錄音帶密封經葉燕惠等人 簽名確認,交由戊○○保管。
依選任辯護人提出於本院之錄音譯本所載:
⑴(本院卷㈠第二二五頁)
⒈戊○○:今天就是拜託你們回來當見證。今天是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國曆
三月三日,下午五點半,農曆元月十四日,三姑請念你的大名。 ⒉三姑:好啦!我是三姑葉明容。
⒊三姑丈:我是三姑(丈)陳清枝。
⒋二姑:我二姑葉燕惠。
⑵(本院卷㈠第二二四頁)
⒈葉敦仁:原則上最少要賣一億五千萬以上。
⒉己○○:不能這個價,那樣賠本啦,一億五賠錢啦! ⒊葉敦仁:要一億伍以上啦。
⒋己○○:要一億八仟萬以上啦。
⑶(本院卷㈡第卅二、卅三頁)
⒈葉敦仁:如真的個性不合,無法經營,賣一賣分成四份,分一分各人有 一些本錢,自己去奮鬥自己的事業,也好啊!
⒉葉敦仁:就是介超一份、怡君一份、界甫一份,我老的也要一份,我現 在沒錢了。
⑷就算房屋是葉敦仁和甲○各一份,僅土地是葉敦仁所有,葉敦仁亦表示全 部分四份(卷㈠第二一三頁)
⒈戊○○:爸,你先說產權怎麼分?
⒉葉敦仁:產權,產權就是賣掉總金額分四份去分,平分去分,如賣一億 ,一份‧‧‧貳仟伍佰萬。
⒊三姑:誰是那四個人你要說。
⒋葉敦仁:四個人就是我們二老的占一份,不用分二份,二個人合在一起 算一份,25%,壹佰元分貳拾伍元,介超也要25%,怡君25%,界甫25%, 如果賣掉的話是四個人一樣多,經營不起來就賣,那賣也是完全是我年 輕時賺的錢。
⒌怡君:對啦,當初爸在說時是二個老的占二份,可能要占一份給哥,我 沒有意見‧‧‧
依辯護人提出之該次錄音帶譯文觀之,①該次討論十分慎重,②葉敦仁所有 「千民醫院」價值最少為一億五千萬(貸款約二千萬),應為葉敦仁財產中 最有價值者,③至少就「千民醫院」部分,彼等確有討論、也得出結論。 另依辯護人提出之該次錄音帶譯文顯示,戊○○與己○○、葉怡君等人不和 ,葉敦仁對甲○、己○○、葉怡君等人亦不滿,因家庭之不和樂,葉敦仁乃 決定賣掉千民醫院,茲引述相關對話以明之:
⑴千民醫院為葉敦仁一生之辛苦結晶(詳見本院卷㈡第卅一頁) ⒈葉敦仁:是關於這一棟家庭醫院,我辛苦‧‧‧ ⒉葉敦仁:是啦,辛苦三十年,今天來建立家庭醫院,就是千民醫院。 ⑵然為子女不合之事,葉敦仁甚至寧願賣掉醫院(詳見本院卷㈠第二二二頁 )
⒈葉敦仁:復合的可能性很渺茫啦!現在決定賣掉比較單純,賣掉分一分 各自去發展。
⒉二姑:要賣啊!我覺得很可惜。
⒊葉敦仁:到這地步,即使可惜也要讓他可惜。 ⒋二姑:哥哥,你是希望有一家醫院,你常說我買這塊土地建醫院,誰可 以回來經營‧‧‧
⒌葉敦仁:是啊!但是子女沒辦法,彼此心中不合,要也沒用。 ⑶葉敦仁一再強調醫院不是要給女兒當嫁妝,也不是要送給女婿,並對葉怡 君經營未建立會計制度或向伊報告盈虧感到不舒服(懷疑葉怡君將錢偷偷 拿到菲律賓),三姑丈並極力倡議醫院會計制度的建立,惟葉怡君未承諾 改進僅除顧左右而言他,不斷陳稱伊與其丈夫多辛苦又多辛苦云云(詳見 本院卷㈠第二○二頁):
⒈三姑丈:我是認為以大家的意見為意見,今天會演變到要將醫院賣掉, 問題是出於醫院有賺錢沒交出來?或是賠錢,但沒交待原因? ⒉葉怡君:不是啦!父親是說有後路在拿錢出去,是說我私下將錢拿到菲 律賓,問題是健保到現在,每個月才有一些盈餘,而卻說不管有無盈餘 ,錢都是我拿走。我們又不像大醫院在經營有很好的會計制度。 ⒊葉敦仁:最起碼開業三年,從沒有人告知我一個月收支多少,從不曾告 訴我。
⒋葉怡君:爸爸,我們沒做那種統計,因為勞保申請上去,錢並沒有馬上 下來,健保也是他們叫我們用電腦,申報出去三十天內一定撥百分之九 十五的錢下來,但事實仍拖上二個月。之前在鬧,現在父親又說沒向他 報告帳目,我自己打電腦都打到眼睛酸痛,無法戴眼鏡了‧‧‧ ⒌三姑丈:不然現在來建立會計制度,現在有健保卡和資料,要建立很簡 單‧‧‧這本來就要有會計制度。
⑷甲○、己○○、葉怡君母子三人沆瀣一氣,葉敦仁除要求戊○○要改過自 新外,對甲○母子三人亦有不滿與埋怨:
①(詳見本院卷㈠第二○三頁)
⒈三姑丈:我剛講過要做個評估,如要共識,如要留著繼續經營,就要有 個名目,讓父親和家裡面有個了解。
⒉葉敦仁:了解一下,不要事情只有怡君和界甫知道,而我們都不知道。 ⒊葉怡君、己○○:我們也是盲目的做,該繳錢就去繳錢,也不曾統計過 這個月究竟是如何。
⒋葉敦仁:妳不必向我報告,最起碼也一個月報告我一次,這個月總收入 多少。
⒌三姑:怡君妳就是不會、不曾做過,不然妳這個月收入多少?建設這裡 用多少?買那些東西用多少,算一算這個月賠錢多少?妳向父親報告, 雖然賠錢,但他的感覺很好。今天就是妳沒向他報告他心裡會想說‧‧ ‧
⒍葉怡君、己○○:我們也有向媽媽說,我們煩惱得不敢讓父親知道,想 到明天票款上百萬,現在才有多少錢,不知道怎麼辦,可以不貸款就不 向銀行借設定的錢出來,為何友文一天到晚在做墮胎?也是為了要有較 多的錢,不然墮胎對自己好嗎?
②甲○與葉敦仁感情並非融洽(詳見本院卷㈠第二○四頁) ⒈三姑:沒證據別亂說,就已經在賠錢了,你又說錢拿去菲律賓,難怪他 會氣憤。
⒉葉敦仁:我告訴妳啦!妳嫂嫂在講話都是冤枉的,我這樣她都跟妳翻版 。
⒊葉怡君:爸爸,你不要說到媽媽那邊,那是你當面告訴我的。 ⒋己○○:那是你當面講的喔、媽沒說。
⒌葉敦仁:她看我現在生病又眼瞎,講話都是用冤枉的。 ③(詳見本院卷㈡第卅七頁)
⒈葉敦仁:說說一件事給你們參考,開幕那天我們用‧‧‧裡面是什麼? 泡茶葉而已,我們正確的雞尾酒是酒加果汁,他用泡茶葉。 ⒉葉怡君:那都其次啦,因廠商‧‧‧
⒊己○○:那都其次。
⒋葉敦仁:其次,你沒聽到,我是聽的很不順耳,人家送來的花圈。 ⒌甲○:齒科那個在說而已,還有誰在說。
⒍葉怡君:他們水準低,他們要吃宴席,那有開業吃宴席。 ⒎三姑:沒吃宴席啦,雞尾酒會用些水果,用些甜點,不過是‧‧‧ ⒏甲○:他們是嫉妒。
⒐葉敦仁:甜點的廠商用什麼?用台灣牛奶餅和茶葉一杯。 ⒑三姑:雞尾酒很簡單,沒吃宴席。
⒒葉敦仁:最起碼甜點也用好一點,再用酒加些果汁。 ⒓姑:水果酒啦。
⒔姑:水果酒、調好的水果酒。
⒕葉敦仁:調好的水果酒,他被騙,廠商說要負責雞(尾)酒,打算做往 後的生意,被(請)來的客人不服不滿。
⒖三姑:那是誠意沒關係。
⒗葉怡君:那都還是小事,最大事是益川他兒子‧‧‧ ㈡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錄音譯文部分:
依辯護人所提錄音譯文所載:葉敦仁稱:「他有說要賣,給他賣賣看(指十 天前全家共識二個月內賣掉醫院」、戊○○稱:「時間過得很快,已經過十 天了,二個月六十天已經過十天了,但是他仍沒動靜」等語(詳見本院卷㈡ 第十三頁),佐以同卷第十五頁葉敦仁稱「前天星期四」等語,該錄音日期 應為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星期六,先予敘明。
該次談話係葉敦仁主動叫戊○○來的,此觀以下談話即明(詳見本院卷㈡第 十二頁)
①戊○○:界甫之前不是已答應你要處理?
②葉敦仁:是,他有說要賣,如果有賣就好,如果沒賣,早上我聽到律師在 講這個例子,才提醒到我,才叫你來說,不用煩惱,還有最後一步。如真 的那麼『鴨霸』,我就叫你告他,告了後,我未死之前我可以做證,我沒 說要給予,我沒贈與的手(續)啊!我都沒有辦贈與的手續,那只是起造
人用住,當時‧‧‧而你起造人為何沒有用大兒子,那我有理由可說,你 不必煩惱。
該次談話內容葉敦仁再論及財產分配之公平原則: ①葉敦仁:是。沒錯,起造人是用他,他是贏這一歲,但是呢這還可以推翻 ,在我未死之前我做證,這可能可以翻案。絕對是要讓你進去就對了,兄 弟要平分,我是採取公平合理的政策,他不可以說‧‧‧ ②葉敦仁:是。到最後我不相信說,我沒贈與給他,你看到贈與的手續嗎? 都沒有,沒贈與的手(續)他怎麼可以說那都是他的,兄弟二個人而已, 回來了,當然要分,這樣你知道嗎?(詳見本院卷㈡第十二頁) ③葉敦仁:他們要出去上班也沒有關係,我現在已經覺悟了,我也告訴她( 女兒葉怡君)說我蓋那家醫院不是要給妳當嫁妝,不是要送給你的,她靜 靜不敢反駁,她說:「我要蓋一個面子」,是啊!我是蓋一個面子,給友 文回來當院長,他有醫生執照給他當院長,不是都要給你們,那是葉家的 ,三個子女都有權利,後她就哭著上樓‧‧‧在這裡爭論沒用,二個月後 你就告他,到法院我就會說公道話,我不為你,也不為他,我只說公道話 。他如果說他的叫他拿贈與的證據,他拿不出來(詳見本院卷㈡第十六、 十七頁)。
葉敦仁與甲○夫妻感情並非融洽:
①葉敦仁:是,她(承前句,指甲○)愈老愈番癲。‧‧‧她已番癲,我不 再留戀。她和界甫都看我已經痴呆了,中風過了、痴呆了,把我當這個態 度。界甫也曾對我咆哮說我已經番癲了。
②戊○○:當兒子的怎可這樣對你咆哮?
③葉敦仁:就是他跟我母親(應是「他」母親之誤)二個人看不起我,我眼 瞎了,我中風過了、番癲了,其實我現在還會幫人看病,那裡有番癲?不 會寫是真的,你聽論器拿來,給我診斷,用口開藥方,比他們在醫還快‧ ‧‧(詳見本院卷㈡第十三頁)。
譯文再度顯示出葉敦仁對甲○母子三人不滿與埋怨(以下詳見本院卷㈡第十 四~十六頁):
①戊○○:但女兒就要五千萬,兒子再跟你拿走,那你就沒有了。 ②葉敦仁:沒那麼簡單啦,我葉敦仁沒那麼凱,我是還不驚嚇,我葉敦仁是 那麼簡單的人嗎?如那麼簡單,我二隻手那有辦法打江山?亦(赤)手空 拳打江山,打出我自己的江山,雖沒什麼價值,那你說擁有一萬坪土地的 人,在台灣省來找,人數也不多,你算算看,這塊地二千坪,中崎那一塊 五千坪,兔舍那一塊三千坪,光這三塊這要一萬坪了‧‧‧ ③戊○○:就可以證明錢是你賺的,不是媽媽的嫁妝? ④葉敦仁:是,現在沒關係,如真的到那地步大家撕破臉,那塊地也要追回 來‧‧‧如不撕破臉我不會取考慮那些,過戶回來只是浪費稅金,夫妻沒 關係,他如要像現在一直番癲我就要討回來和踢出去。是念在她在伺候我 ,弄飯給我吃,照顧我生(活)起居,有在照顧我,姑念如此而忍耐,如 變太過份、太沒體統,給我發起脾氣,這些財產要討回,人踢出去。她如
太極端,我吃軟不吃硬,如要用鴨霸的,我不能人這樣,雖然我瞎了,我 生病了,我也不能給人這樣做,她不要傻,是我老婆以為界甫又高、又大 、又有力氣,沒有人有他辦法,昨我也罵她,我跟她說:「妳不要以為妳 生的兒子高大有力氣‧‧‧」現在要拼也沒關係,要怎樣他都不怕‧‧‧ ⑤戊○○:界甫和媽媽?是為何事?
⑥葉敦仁:前天星期四,沒有跟我講你媽穿得漂亮,她說要去台中,我說不 行,我還沒有大便,她說今天是星期四,你不用去洗腎(描述媽要和怡君 (女兒)出去玩,父不准,而衝突之狀況,告戒女兒(不)是王妃別太浪 費,需精打細算,買衣服可趁換季折扣再買)。 ⑦戊○○:前天怡君是這樣不高興?
⑧葉敦仁:怡君說到哭而向我咆哮,咆哮一會兒界甫跟下來‧‧‧是換界甫 下來,怡君上樓跟界甫私語後,界甫說:「沒關係,沒天我載你去」。下 午不在家,真的載怡君出去,至晚上才回來,回來後界甫跟他媽媽說,就 這樣說:「那是我的權利,任何人要跟我爭權利,就試試看」說他人高大 、拳頭大,如要這樣鬧,你就試試看‧‧‧他敢說(給)你聽,他現在向 我咆哮說現在只有大兒子給你當靠山,你已眼瞎了,他媽媽也不踢你差遺 (遣),只剩哥哥可依靠‧‧‧
⑨葉敦仁:我若死了你做主就好,你如果在家我不會死,你如外出我死了, 這絕對其中必有原故,這樣講你就知道了。界甫這孩子是不孝子,我敢說 一句:「他是不孝子」而娶這個老婆也反了。我年輕時眼睛正常她是一個 態度,而我生病後,她又是另一種態度,這樣告訴你你就知道了。 ㈢八十六年五月廿日「三姑媽建議分配法」錄音帶譯文部分: 依辯護人提出之錄音帶譯文(詳見本院卷㈡第七~十頁),在場人有葉敦仁 、甲○、葉明榮、戊○○。被告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訊問時雖稱:「(⒌ (應為⒌⒛之誤載)錄音時你有在場?)起先我在場,後來我不在場‧ ‧‧」(詳見他字卷第一三八頁)。然以被告與戊○○關係形同水火一情以 觀,討論葉敦仁財產分配情事,甲○卻中途離席,實難想像,所辯尚非可採 。
錄音譯文(詳見本院卷㈡第七至十頁)係承八十五年三月三日所討論「醫院 各四分之一」,另對葉敦仁其餘財產,扣除葉敦仁、甲○要自己留下、給葉 怡君當嫁妝、給張儷薰及葉敦仁私生女小慧的部分,建議由戊○○與己○○ 二兄弟「一人一半」,茲引述相關談話內容如下(詳見本院卷㈡第七~十頁 ):
①三姑媽:從這一邊講起,醫院四分之一以前已經說過了,我現在就是說, 你爸爸和你媽媽大家年紀已這麼大,沒賺錢的能力,這我有跟你爸、媽講 過了,說你們不要分土地,你們分店面,所以你們爸、媽現在這一間,再 分以前診所那二家,醫院四分之一和後面十三間的這一間,這是你爸爸的 份,你媽媽的份。這一排有二間鐵厝原本要給怡君當嫁妝,還是給怡君當 嫁妝。
②三姑媽:再來就是說隔壁這一間秀錦(張儷薰)的名下,你爸爸是說不給
她,我是說不要如此,人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終究跟你這麼多年,那間給 她不要讓她心中含怨,再來另外三家店面你和界甫一人一間半,後面十三 間拿掉一間後,你們一人六間,而中崎土地一塊五千坪,一塊三千坪,和 現在屋後一塊一百一十坪,和大鞍的土地,和下坪的土地,這些你們二兄 弟去登記。很公平喔!你自己再考慮看看,就這樣。而現在錦(這)要怎 樣處理我都有問過,這你自己再看看。
③三姑媽:因為你父母不會賺錢,你分土地給他們沒有用,這是長輩他們賺 的,我就是說他們夫妻那一個先走的,他們分到的財產就歸另一人所有。 比如說你媽媽如先過世,分到的就歸你父親,你父親先走的話就歸你母親 。為什麼?終究是夫妻,你父親如先過世,你母親得這些是沒有爭論,因 跟他這麼多前,雖然她是家庭主婦,沒幫忙賺錢但她把家庭打理的好的, 這要給她是當然的。萬一你母親百年後,她這些財產要給誰,這是她的自 由,我跟她說孝順你的人你就分給她,那是她的自由‧‧‧ ④三姑媽:決定就決定了,不能再反悔,這你知道嗎?現在就是說土地都還 是你父親名下對不對?這都要列進去。而界甫三間登記為一人一間半,這 現登記界甫的名下對不對?但是你另外要跟界甫再立約葉敦仁這三間你們 兄弟平分,這我都還沒跟界甫他們談,只先跟你父母談,你先聽聽看,我 再跟他們說,這是公道的事,我又沒說給你三間,而給他一間,那我就不 公平,三間就一人分一間半,但是現在‧‧‧
⑤葉敦仁:你們三姑媽現在講的是公平的處理方法。 ⑥三姑媽:我很公平啦!
⑦葉敦仁:公平的處理方法,要請律師寫,律師也敢寫,又律師也敢當見證 人‧‧‧
⑧三姑媽:現在就是說醫院四分之一,那天你也有錄音你也叫我要講話,我 說要說什麼,你說回來當見證人,你就要講話出聲啊,我說好啊,但不知 會不會有麻煩?我有去問律師,要去律師那裡重辦,給律師重寫,你父親 寫遺囑,你父親簽名你們這些可繼承財產的人都要去簽名,這樣才是正確 的。現在你的財產和界甫的財產一樣,醫院四分之一,和這裡鐵厝一人分 一間半,後面這些土地一百一十坪的樣子,大約而已‧‧‧我不太知道。 反正所有這些財產大家都一半(指兄、弟二人),現在登記的名下都沒有 關係,到時二人平分就對了,你看如何‧‧‧你自己看‧‧‧ ⑨三姑媽:四分之一就是說這棟醫院的土地和建物,全部的四分之一,不是 只有土地‧‧‧不是啦,是全部的四分之一,你媽也是,她和你父親,四 分之一他們也都各四分之一‧‧‧不是啦,建築物也算一起,現在說的四 分之一是指土地和建築物的總和,你和嫂嫂二人是四分之一,你們二人的 份是四分之一,不是只有土地的四分之一。
㈣八十七年十月葉敦仁與戊○○對話之錄音譯文: 譯文顯示出葉敦仁欲公平分配財產(以下詳見本院卷㈡第十八、十九頁) ①戊○○:部份?部份是多少?
②葉敦仁:等借錢了再說,現在講還太早,啊你‧‧‧也是,我心地絕對公
平,今天跟我葉敦仁出世,我絕對不會‧‧‧我絕對公平處理‧‧‧ ③戊○○:這房子改天他不給我住,我也要出去。 ④葉敦仁:不會,而他如要住台灣,台灣生台灣死,我絕對再建一棟給你, 我絕對心地沒變質,你的事業我絕對弄給你做,不會任你沒工作而落魄, 而只有蔭他,我不會這樣子,我絕對心地公正,尤其是界甫只是在氣我, 而你呢?我能活到今天也是你的功勞,我一向對有功勞者、有恩情者,我 永遠不會(忘)記。
譯文復再度顯示出葉敦仁對甲○母子三人不滿與埋怨(以下詳見本院卷㈡第 十八~廿頁)
①戊○○:他的,拿出來是他的名下。
②葉敦仁:那沒關係,我活著沒有他的辦法,他大尾、他高大、他強壯,我 死也有他的辦法,我死了,陰魂也不散,他不受我指揮,當鬼我也不會甘 願,住在這裡台灣的可以住在這裡,你菲律賓,拿著你的份,要你過去你 就要過去,我現在就是要這樣分明。佛祖坐蓮花向我託夢,叫我葉敦仁大 德你要振作起來,不要像過去,任由子女擺佈,你要振作。 ③戊○○:像我這陣子都在忙,較少在家,界甫曾罵你嗎? ④葉敦仁:他原本就看我瞎眼,看不起我。看我病了,看我瞎了,看我老了 ,我不甘願‧‧‧我一生辛辛苦苦,我不眠不休的拼,白手起家,拼到今 天,祖產也沒留下什麼財產,我做生意時用的,向宏明藥堂做起,做到今 天,從一間破房子拼到有一間房子,再拼到有一間別墅,而今天呢,為子 女、為妻子,而同情妻子、同情兒子,他們在身邊有一起辛苦到,我們心 軟,給他有一個權來照顧,這家裡給你幫忙來蓋別墅、蓋醫院,而夭壽了 ,去跟上了,跟上了客兄。
⑤戊○○:界甫的意思我有聽他說,要把這邊所有的財產都賣掉後去菲律賓 ,把所有財產都賣掉,都帶走。
⑥葉敦仁:不可以這樣。所有的都我掌握,他有資格多少,我給他多少,不 能給他都帶走,這都還是我的,都是我的錢,他的名下也是我的錢蓋的。 ⑦戊○○:但住家和醫院你就沒他的辦法了,那是他的名下你就沒有他的辦 法了。
⑧葉敦仁:沒辦法,試試看,看有或沒有辦法,我生沒他法子,死也有法子 ,他拳頭多大?人多高大?多有力氣‧‧‧
⑨戊○○:對了,爸,以前你有說醫院或住家以後都要給界甫或怡君,你有 說都要給他們。
⑩葉敦仁:沒有啦。沒要給他,我是說起造人用你(界甫)一直住,將來在 我身邊的人,他自然繼承,而他們現在要過去菲律賓,什麼也不給他,我 是要一個真心在台灣、真心在我身邊的人,給他自然繼承。 ㈤依前揭四次錄音共六捲錄音帶之譯文顯示,戊○○雖曾離家十餘年後於八十三 年十月二日返回家中(詳見本院卷㈡第卅四頁),葉敦仁也對戊○○以前的行 為感到不滿(詳見本院卷卷㈠第二○七頁);惟依該四次錄音譯文觀之,葉敦 仁對甲○母子三人現階段之行為更為不滿,惟念在照顧妻子、子女之情份下,
葉敦仁除欲留部分供作伊與甲○養老之用,仍一再表示對戊○○、己○○「公 平分產」之意。
葉敦仁曾於八十五年三月三日討論分產事宜之翌日(三月四日)前往南投縣竹山 鎮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變更,雖告訴人認此係被告在未經被害人葉敦仁同意下所 為;然證人即竹山鎮戶政事務所職員林志平於偵查中到庭證稱:「(你是否曾受 理過葉敦仁的印鑑卡辦更事宜?)那是我受理的,包括印鑑變更申請及變更後的 印鑑證明的申請」、「(申請變更印鑑證明是否需要本人來辦的?)變更印鑑需 本人到場表示意思,當初變更印鑑葉敦仁本人有到場,在八十五年間,我負責辦 理印鑑證明業務時,每月大約受理幾十件左右關於印鑑變更的申請」等語(詳見 偵字卷第十一頁反面、十二頁正面),並有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在卷可憑( 詳見偵字卷第十五頁),告訴人所指固屬臆測。被告雖稱葉敦仁此舉是怕告訴人 拿先前所申請之葉敦仁印鑑證明六十份去辦理貸款云云。然查,被告甲○保管葉 敦仁印鑑暨財產資料,此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陳在卷(詳見他字卷第一○七頁反 面、第一○二頁反面),並經證人張儷薰於偵查中證述:「(葉敦仁生前的財產 證件、資料都由甲○保管?)是的」屬實(詳見他字卷第二二九頁反面);以戊 ○○與甲○之後母繼子關係,甲○當不至於拿印鑑及財產資料予戊○○辦理抵押 借款,惟因葉家有貸鉅款之討論後戊○○曾獲同意申請六十份印鑑證明,嗣八十 五年三月三日討論後葉敦仁又決定賣掉醫院而不做鉅額申貸,在戊○○僅有印鑑 證明而根本不可能取得印鑑章及財產資料之情況下,葉敦仁還是在三月四日做了 變更印鑑的行為,除見其行事謹慎外,並可見其欲主導財產處理之強烈意圖。又 依戊○○於偵查中所提八十五年十二月(應為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已如前述) 錄音譯文時,即明確提及此貸款事(詳見他字卷第一八三頁),辯護人提出之譯 文對此部分亦無爭議(詳見本院卷㈡第十三頁)。而該擬貸款之十億元又為賣醫 院之前葉家全體討論之結稅方式,並非戊○○為個人利益所需之貸款;且戊○○ 果曾於八十五年三月四日葉敦仁變更印鑑證明後迄提出告訴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間試圖使用該六十份印鑑證明,當知印鑑已遭變更,且進一步發現葉敦仁財產絕 大部分已遭移轉,斷無至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始具狀(收狀時間為十五日)提出告 訴之理!被告所辯尚難以憑信。
由前述辯護人所提錄音譯文得知甲○母子三人並未善待又瞎又病之葉敦仁,葉敦 仁缺乏將所有財產贈與甲○的動機,且由錄音譯文:「(三姑):不是啦,是什 麼人和什麼人有份啦?(葉敦仁):就是介超一份,怡君一份,界甫一份,我老 的也要一份,我現在沒錢了。(三姑):對啦,你今天一定要自己留一份。(葉 敦仁):是呀,我老的我都沒錢了,我年輕時三十年來所拼來的都建立在這(家 )庭醫院,都花在這,我現在都沒有錢了,我老的也要留一些費用」(詳見本院 卷㈡第三三頁)、「(三姑媽):從這一邊講起,醫院四分之一以前已經說過了 ,我現在就是說,你爸爸和你媽媽大家年紀已這麼大,沒賺錢的能力,這我有跟 你爸、媽講過了,說你們不要分土地,你們分店面,所以你們爸、媽現在這一間 ,再分以前診所那二家,醫院四分之一和後面十三間的這一間,這是你爸爸的份 ,你媽媽的份。這一排有二間鐵厝原本要給怡君當嫁妝,還是給怡君當嫁妝‧‧ ‧。(三姑媽):因為你父母不會賺錢,你分土地給他們沒有用,這是長輩他們
賺的‧‧‧」(詳見本院卷㈡第七頁)、「(三姑媽):移轉。沒有。你父親不 是說馬上要給你們,是寫個遺囑而已,到時你們的稅金,各人自己去支付。(葉 敦仁):等我死了,遺產稅較便宜。(戊○○):我知道,差不多將近二千萬可 扣,接近啦,包括免稅額和其他,約一千多,接近二千萬可抵扣,這樣就可省很 多,那是以公告價格計算。(三姑媽):所以這個時候只是替你們分配清楚,以 後你們再自己處理,以後稅金誰付?各付各的這樣才公道。比如說你有三間‧‧ ‧」顯示,葉敦仁也一再對三姑等人表示欲自留部分財產,且葉敦仁亦無生前移 轉財產(贈與)之意思,故將所有財產移轉給甲○當非精明如葉敦仁所會做的事 。又,八十五年三月三日該次錄音係葉敦仁、甲○、戊○○、己○○、葉怡君五 人在證人葉燕惠、陳健焜、葉明容、陳威全等人見證下討論關於「財產分配」事 宜,該次談論後並將錄音帶密封後並經葉燕惠等人簽名確認,交由戊○○保管, 已如前述。而參之錄音譯文:「(三姑媽):我很公平啦!(葉敦仁):公平的 處理方法,要請律師寫,律師也敢寫,又律師也敢當見證人。(三姑媽):對啊 !我不能當見證人,要三等親以外,我不行,寫的時候要寫「遺囑」你知道嗎。 (葉敦仁):『遺囑』啊!(三姑媽):要寫遺囑和二個見證人‧‧‧」(詳見 本院卷㈡第八頁)等情,足見葉敦仁深知凡事講求證據之理,而其亦知甲○與戊 ○○素不和睦,若葉敦仁真欲贈與甲○,對贈與契約豈有不慎重其事(如捺印) 或找律師見證之理,且即便葉敦仁未思及此,依常理判斷,甲○母子三人也會要 求,以免戊○○於葉敦仁死後執錄音帶而有所爭執。 告訴人指稱:「竹山鎮○○段地號四八三號,於民國八十二年初次向彰化商業銀 行竹山分行辦理抵押設定時,當時葉敦仁雙眼已近完全失明,但亦慎重地在申辦 文件上蓋手印,故此次設定為其所知悉,但以後之變更則完全被甲○所隱瞞;否 則設定金額三千六百萬元先父要蓋手印,而金額變更為高達近七千二百萬元,卻 反而沒蓋手印,太違常理!先父葉敦仁僅有民國八十二年第一次向彰化銀行設定 知曉(附帶報告:先父一生從不曾向他人借貸過金錢),以後之所有借貸文件皆 為被告以同一手法所謂偽造。故吉祥段地號四八三號,於民國八十五年改向台中 企銀增貸一案,被告指稱:『看到銀行行員有扶著葉敦仁的手蓋手印』,而銀行 行員又稱『看到己○○扶著葉敦仁的手蓋手印』,但經檢察官調查卻未見到任何 手印,此必被告和銀行行員都在說謊,先父根本不知道此次貸款」等語(詳見本 院卷㈠第五九頁)。查:葉敦仁確於八十二年十月十八日雙眼完全失明,此有驗 傷診斷書一份在卷可憑(詳卷他字卷第十五頁);而觀南投縣竹山鎮戶政事務所 八十五年三月四日印登字第一九七號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戶印證字第一九八號 印鑑證明申請書(詳見偵字卷第十五、第十四頁)有葉敦仁捺印、八十二年八月 十七日土地、建築物改良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詳見本院卷㈠第六五頁),亦有葉 敦仁捺印,足見告訴人所指尚非子虛。本院向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所調閱之前 揭土地登記申請書卷宗資料,其內並無葉敦仁捺印之情形,若謂係葉敦仁親自所 為,何以其上並無葉敦仁之捺印?被告雖曾於原審提出:①撥款協議書(詳見原 審卷第卅頁)②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印鑑卡(詳同卷第卅一頁),用以證明前揭 事實欄一之㈠之貸款手續係經過葉敦仁親自按捺手印而成。證人即承辦該次貸款 之銀行行員劉漢陽及翁家威於檢察官偵查時分別證述:劉漢陽證稱:「(竹山鎮
○○路○段496號建物及座落在竹山鎮○○段483、488-1 地號設定抵押權,是否 你親自前往被告家中對保?)是我去對保」、「(辦理對保時,葉敦仁有否在契 約書上蓋章?)抵押權契約書要蓋章,如是保證人也要對保」、「(你是否記得 葉敦仁有在借據或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蓋章?)我記得葉敦仁是有蓋手印」、「 (葉敦仁當時是否有同意?)他有同意,他知道這件事」、「(有無對他說抵押 貸款多少錢?)辦理對保時有向葉敦仁說我們是銀行的人要來對保」、「(對保 是否需蓋印章?)一般老年人我們是蓋手印」等語;翁家威亦證稱:「(當時葉 敦仁有否在借據上蓋章?)葉敦仁是蓋手印,是葉敦仁的兒葉介(界之誤)甫扶 他的手蓋手印」、「(當時葉敦仁知道他蓋手印是要做何事?)己○○有告訴葉 敦仁要辦借錢手續」等語(詳見他字卷第二六七至二七○頁)。然查:㈠被告於 九十年六月七日刑事答辯狀中稱:「竹山鎮○○路○段四九六號之建物及坐落土 地(竹山鎮○○段四八三、四八八之一地號)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是經葉敦仁所 同意且親自蓋印,因此並無偽造文書的問題,關於前揭設定抵押權之過程,乃由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行員劉漢陽、翁家威等人到被告家中與葉敦仁親自 辦理對保,並親自問過葉敦仁,且由銀行行員協助扶著葉敦仁的手蓋手印,其間 根本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詳見他字卷第一○七頁反面),與前述證人 翁家威所證:「是葉敦仁的兒葉介(界之誤)甫扶他的手蓋手印」之情並不相同 。㈡由辯護人提出之八十六年五月廿日錄音譯文:「(三姑媽):女兒要給多少 嫁妝那是父母的事,他自己要多少給她,我們沒有關係,而現在秀錦那邊的房租 要拿回來給你父親用。現在就是說,醫院那邊現已貸款多少?(葉敦仁):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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