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3年度,451號
TPHV,93,重上,451,2004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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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一號
  被上 訴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婷婷律師
        王鵬瑜律師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元彰光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 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命被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上 開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為證。被上訴人遲至九十三年 十月二十七日始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 ,命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上開書狀之理 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或於判決 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翁 昭 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記官 王 才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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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彰光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