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四九號
上 訴 人 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瑞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上 訴 人 台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欣
訴訟代理人 楊詠熙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
程序,期日另行指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李 昆 曄
法 官 鄭 傑 夫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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