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0七號
上 訴 人 梨明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源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徐正坤律師
曾雯麗律師
被 上 訴人 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華
訴訟代理人 趙玉明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陳 駿 璧
法 官 蔡 芳 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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